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台灣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

台灣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自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有關佔領或買賣領土官司,有三十二個判例,甚至美國境內湖泊中的島嶼境內湖泊中的島嶼主權,州與州相爭的仲裁,結論都是由最高法院解決,這次「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高院於2009年4月7日判決:「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原告(上訴人)90天內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這是高度政治問題。」毫無意外,誠如「城仲模研究智庫」事先判斷,本案勢必會在美國最高法院作最後定奪。
高院在判決文中說明:「基於美國與中國六十多年來變化的關係,台灣居民被困於如同地獄般的政治環境,台灣沒有一般國際所承認的政府,所以台灣人的『地位』不確定,這點,已經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判決文又說:「要確認原告之『國籍』,勢必將本院(高院)帶至美國行政部門六十餘年來,未曾答覆的議題,那就是『誰對台灣執行主權?』高院不能做出判斷,因為涉及政治問題。」
高院承認,原告(上訴人)所解釋舊金山和約的內容,是有根據的,也許是正確的,但是,「台灣主權」狀況,才是處理原告所「主張」事項的前提,高院沒有多少選擇,能讓美國行政單位拋棄多年來的「主張」。對誰是台灣主權者?除「法理主權」和「事實主權」以外,高院似乎忘了在美國憲法之下,還有「軍事管轄權」,美國「征服者」對於領土佔領的同時,「管轄」幾乎同時發生,而且,就算和平條約簽訂後,「管轄」依然存在,除非經國會或總統宣布「解除」,否則一直存在「征服者的管轄」,台灣至今沒有被解除「佔領」,國務院也是承認這點。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有諸多判例,相信法官們會「妥善處理」台灣問題。
  城仲模教授以「訴訟召集人」身分,召集國際公法學者討論,因應這場「世紀官司」,同時,將親自赴美國最高法院,現場指揮辯護律師,替台灣主權問題辯護,希望所有愛護台灣的台灣人,繼續以「台灣心」「台灣情」的關懷,給終於站上美國最高法院的先賢鼓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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