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DPP沒反省沒改革

DPP沒反省沒改革 張葉森
逢金融海嘯,馬區長卻帶頭漲價,搞垮台灣經濟,苦台灣人民,又用消費券剝削污辱台灣人民;台海軍力失衡,他熱烈歡迎陳雲林,出賣台灣主權,踐踏人權,大搞司(私)法迫害台灣人,有如回到戒嚴警總時代;李慶安的外國籍欺騙國人十四年被解職,李乙廷賄選定讞,高級綠卡權貴們汙衊侮辱台灣,荒唐的九劉政績--;立委補選對DPP是天下掉下的禮物,重振士氣大好時機,但DPP沒提候選人又毫無愧意,煮熟的鴨子都飛了,DPP沒謙卑反省卻以卅九%得票率自慰,實在太阿Q!在北縣千方百計徵召電火球,南縣卻一再以世代交替排擠高民調的唐山ㄚ,只為派系?可以迎抱讓人唾棄的叛賊-施、許,卻一再切割曾讓台灣人出頭天的落魄阿扁,不顧大是大非,無情無義也因為派系?KMT的馬小英把台灣出賣了,DPP尊重制度、照遊戲規則反省改革,感動人民救台灣,請蔡主席傾聽基層的聲音,DPP要大改革,搶救台灣,十三寇殷鑑不遠,別讓焦慮的台灣人民更加焦慮!(台灣客社)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司法迫害 人人有獎

司法迫害 人人有獎   2009/3/27 台灣時報 台北地院廿六日開庭審理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李逸洋等前民進黨政務官的特別費案, 蔡英文主席在廿五日中常會發表聲明,譴責特別費案辦綠不辦藍,是政治司法迫害,更是選擇性辦案。 然而何以民進黨中央現在才有感覺?扁案進行至今,尤其是與特別費雷同的國務機要費案,當初怎不見黨中央大力的聲援?阿扁總統在準備程序庭的答辯詞中有說到「李前總統時代大溪鴻禧山莊家裡的水電費以及臉盆、腳桶、修理鐘錶、洗照片、個人打球等全部都拿來報單據核銷的國務機要費,也沒有人說這樣不可以」,又說「蔣介石總統時代,他的孫子結婚攝影的費用以及個人要吃的醬瓜,都是從國務機要費來支出」。國民黨籍的總統如何花錢都沒事,民進黨籍的總統動輒就以個人開銷私人支出來入罪。 對比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其中一半必須單據核銷的部份,同樣使用了他人的發票,也沒有聽說誰被貪污審判?另外一半領據列報的特別費,馬英九認為是私人的錢,所以直接匯進個人的帳戶,還申報個人的財產,每個月匯給他太太二十萬元。蔡守訓法官還幫馬英九講話,說他那麼忙,對於特別費要不要記帳,或者每年年終還有剩餘要不要繳庫,都是行政的問題,縱使有違失也是行政責任之有無而構不成所謂的詐欺、背信、貪污。更進一步引用「大水庫理論」-不要去管資金的來源或者來自於哪一個帳戶,說馬英九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的收入,沒有不法所得,所以判決無罪。然而阿扁總統也舉證國務機要費因公益而支出的,遠遠大過檢察官指控涉嫌貪污的錢,根本沒有不法所得。馬英九可以,阿扁總統卻不可以,馬英九可以公私混用,阿扁總統為什麼不可以?如果沒有任何政治考量的不同標準,誰會相信? 這麼明顯的雙重標準,民進黨中央與政客們視而不見,以為阿扁總統遭受清算與他們無關。北社社長張學逸甚至主張「我們認為阿扁只要專心、勇敢的面對司法,就能抓到司法不公的證據,讓大家據理力爭。」他對明顯司法不公的證據視而不見,卻屢屢發表聲明否定其他幹部與社員對阿扁總統的聲援,讓中國媒體據以陶侃「獨派內鬨」。不幸的是,第一塊骨牌倒了之後,必然牽動第二塊、第三塊骨牌接連倒下,民進黨的前政務官們陸續都要步上阿扁總統的後塵被起訴,難怪有綠色選民call-in進電台,當初沒有聲援阿扁總統的民進黨人士只要被起訴,他們就要放鞭炮慶祝,不知民進黨諸公們聽了有何感受?張學逸社長是否應再度發表聲明,要求民進黨的前政務官們「專心、勇敢的面對司法」? 馬英九執政至今,民調滿意度不到三成,不滿意度超過六成。即使如此,請問民進黨,民眾對你們的滿意度又是多少?不要再賴給阿扁總統了,阿扁總統已經退黨,你們也切割得夠乾淨了,請你們公布答案,然後再來討論該檢討的是誰? (郭長豐 /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3/10,3/11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

◎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對於今天上午及下午就李界木錄音光碟勘驗的內容及結果,有何意見?被告陳水扁答:在整個將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過程,這些都沒有正式列在偵訊筆錄裡邊,我們發現大概有九成左右都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在講話,真正被告李界木發言的部分只有一成左右,我們更看到李界木在發言的過程中被打斷的次數,大概有三十二次之多,這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96條,應該要讓被告有連續陳述的機會顯然有所牴觸,另外我們也看到整個偵訊過程充滿了脅迫、利誘,如果說這種事情我們最優秀的特偵組部分的檢察官都這樣在做筆錄,這樣在做偵訊,這是臺灣司法形象最大的斲傷,如果說我們把一些脅迫、利誘的檢察官談話把它公諸於世的話,把他在國際記者會公開的話,這是臺灣司法改革的倒退魯(台語),也是臺灣司法改革的完全破產,很清楚的我們可以看得到,聽得到,整個過程當中檢察官在時間的壓力之下,在結案的壓力之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押人取供,就是要讓李界木能夠咬我。整個偵訊過程一直談到好像是行政院長沒辦法作決定,所以才到總統府來找我,其實這是在2003年的12月底,我也不曉得李界木到我的家裡,也不是事先我所約見,是我下班回到家裡,我太太告訴我說在客廳有李界木局長在那邊,剛好我對於2003年的中科闢建及開發我們只花了十個月又五天,就從中科的掛牌到友達電子進駐動工,我非常關切接下來的半年時間中科的進度,所以我到客廳去見李界木,我也不曉得他的來意,所以我花了很長的時間在垂詢有關中科的進度跟成果,是到最後李界木主動跟我談到龍潭的案子,那也是我們要拼好臺灣的經濟,特別在SARS過後我們希望能夠大力的招商,尤其行政院提出兩兆雙星包括發展面板產業,我們除了關切中科的友達電子,南科的奇美電子以外,我們知道在竹科也有友達集團希望能夠取得龍潭用地,所以當李界木跟我做了有關龍潭用地相關議題的報告之後,我只跟他講了一句話,讓我跟行政院來瞭解看看,所以就立即透過幕僚電請行政院游錫堃院長能夠攜同相關的行政部門到總統府做報告,那不是會議,所以也沒有紀錄,我只希望能夠親自瞭解整個問題關鍵到底在那裡,絕對沒有任何不法的意圖,如果說身為總統我想要意圖不法之所有,第一我根本就不必邀請游院長跟其他的相關行政首長到府內在那麼多人的面前,來做任何政策的決定,我只要把游院長一個人找來,我私底下交代游院長就可以了,一樣的如果有不法之意圖,我也不會說先試看看第一方案,而且也講在兩三個月之內,如果價格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我一定會講在2004年2 月1 日之前必須要把這個工作全部完成以配合業主林百里他們的需求,我把時間點還拖到二三個月之內,已經超過二月一日,而且也不是說這件事情一定要把它辦成,沒有對政府有利的條件,沒有合理的價格,談不成,整個案子就要取消,再再都可以証明個人純粹是為了關心整個面板產業在北部竹科龍潭用地的進度,因為這是三千億重大投資案,作為總統雖然不是法定職權,為了臺灣的經濟發展,產業提升,我有義務及責任來加以關切。就在那次的報告裡邊,誠如李界木在去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正式筆錄所特別提到的一段話,他說:會議先由我做一個簡單報告,我報告完後就討論,在會議當中有不同的意見,我記得行政院林信義有表達不同意見,但是經過討論之後,大家形成共識,認為第一個方案可以試一試,我的印象非常清楚,當李界木提出報告大家討論之後,我最後試著問大家,如果我們先試一試第一個方案,而且給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談看 看,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結果大家都沒有異議,縱使林信義副院長兼經建會主委,他也沒有不同的反對意見,所以李界木講這是經過大家討論以後所形成的共識,完全是事實。所以接下來所謂在2004年1 月9 日李界木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或者在價格方面有怎麼樣的一個決定,這些都是行政部門他們的內部作業,就像檢察官在剛才的光碟勘驗當中我們也聽到行政院院長不可能管到這麼瑣碎的事情,我做為總統更不可能去管到這些細節的問題,作為總統我聽取大家的報告討論,然後請教大家有沒有不同的意見,而做了一些建議,仍然必須透過行政院他們的權責,他們的行政作業,依法來辦理,我沒有做任何違法的指示,也沒有叫李界木去跟人家簽所謂的協議書,這些行政部門的內部作為,如果有任何的疏失或者違法跟我做總統的有什麼關係,李界木要跟人家簽約,在行政院還沒有做最後的核定之前,就急著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我完全不知情,包括他有拿到人家的好處,姑且不論那也是2004年3月到5月的事情,我在2004年的1月之初,在總統府聽取報告,當然更不可能知道何來跟李界木有所謂的貪污職務上受賄的意思聯絡及行為的分擔,檢察官在剛才的勘驗光碟裡邊也特別提到,如果只著重李界木一月九日的行為,就走投無路,這跟本人更沒有任何的干係。今天我要特別的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8條,檢察官辦案絕對不可以脅迫、利誘、不正取供,但是在整個將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過程,不列入正式筆錄,我們所看到及聽到的卻是要辦李界木違背職務的收賄罪,不是沒有空間,不是不行,一再的表示要再給李界木一次機會,看他要不要自白,而且還特別表示檢察官要勉強解釋為不違背職務也可以,檢察官再三的表示,因為有結案的壓力,有時間的壓力,所以給李界木這個優惠,要李界木好好的考慮,還是要被關,還是要更重的罪,檢察官也表示要重新定調為違背職務受賄來辦。我們更聽到檢察官竟然說出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大家共識,大家一起辦,講五個人共識,五個人都辦,而且檢察官更進一步講不只要辦重罪,更要查財產,一再恫嚇,慢慢的算,你走無路(台語),還揚言要查逃漏稅,沒收財產,要讓人家真的傾家蕩產,房子要先扣起來,那是贓物,我們下一個動作真的是這樣,我們對陳水扁也是這樣,而且多次提到如果李界木要ㄍ一ㄥ,就要換更重得罪來辦,如果李界木願意跟檢察官配合,檢察官要給他請求減刑,否則李界木就走無路(台語),一再表示李界木沒有地方跑,要他考慮看看,這些不是脅迫就是利誘,這是檢察官辦案的典範嗎?這是發現真實跟保障人權應該有的偵訊作為嗎?針對一位具有美國博士學位的高級知識份子李界木都這樣的脅迫、利誘、不正取供,目的只為了要牽扯本人,有關龍潭案,我不知頭不知尾(台語),竟然要給我羅織成獄,白布染成黑(台語),整個故事就是這樣編造出來,不但聲押我,更起訴我,說我跟李界木有所謂的貪污犯罪的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且鈞庭也是據以羈押、續押、延押我的理由,這樣的重大不白之冤,我要向誰傾訴,真的無語問青天,希望審判長及兩位法官能夠明鑒,也希望媒體朋友及社會各界能夠瞭解我所受到的冤情,最後要特別補充的一點,游錫堃前院長那是整個龍潭案行政部門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策者,他特別在去年的十一月十九日結證他說:他記得陳前總統沒有交代,因為這是國家重大政策,而行政院本來就應該推動,他講在他的決策過程當中,沒有跟他說一定要怎麼辦,他也沒有交代國科會主委,也沒有交代李界木,也沒有交代經建會,沒有人跟他交代,他也沒有跟其他人交代,一切所有的程序就是依法處理,我實在沒辦法瞭解為什麼我變成跟李界木成為所謂的貪污受賄的共同正犯,並請鈞庭能夠鑒查。◎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1日上午09時30分)辯護人石宜琳起稱:請求庭上能夠准許,每次開庭完被告回看守所都很晚沒有晚餐,希望能夠准許由被告的家屬自備飲食給被告食用,而且中午被告吃兩塊麵包會造成被告身體不舒服,希望能准許被告的家屬能自備飲食給被告食用,希望庭上能准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諭知:有關辯護人所提出之部分,本院均依規定辦理,相信被告也不希望自己與一般的被告有不同的待遇。被告(阿扁總統)起稱:針對這件事情不是我要跟一般被告不一樣,最主要是因為這個案子常常連續開庭,不是說很久才一次,或者一次只有上午、下午或一天,如果是一般被告忍耐一天吃一餐的麵包,縱使一天兩餐都吃兩塊麵包也可以度過,問題是像昨天一天兩餐各吃兩塊麵包,今天連續開庭我又要連吃兩塊麵包,這個案子開庭頻率較高常常晚上都是吃麵包,所以現在的規定就是吃麵包,連續幾天都吃麵包,這樣是否符合人道,我不是要跟別的被告不同,而是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別。被告(阿扁總統)答:剛才審判長提到有參份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其中98年2 月28日那份我有收到,但是我的辯護律師沒有收到,過去很多的書狀都是律師收到我沒有收到,由律師那邊轉給我,當我收到書狀部分,我都以為我的律師全部都已經收到,顯然這部分有出入,另外98年2 月26日部分,我找遍我裡面的資料,所謂98年2 月26日的補充理由書到底有無送達給本人,我也都找不到,我以為是98年2 月25日的部份,但是剛才審判長講26日是獨立補充理由書。審判長當庭交付98年2月26日補充理由書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認。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這份有無收到?被告(阿扁總統)答:我沒有印象。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有無其他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除了程序外,針對98年2 月19日的部份,我再補充強調其中有關非供述證據第九及第十編號部分,律師告訴我有關台教會的十萬元,與裕華彩藝公司的伍拾肆萬一千八百元,並不是重複領取,是由陳鎮慧先由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先行支出,後來得悉可以用單據核銷的部份來申報,所以在去申領之後歸墊,並不是重複領取,此部分檢察官有重大的誤會,即使陳鎮慧有所謂的重複領取,這也不是作為總統的事先所知情或者有任何的指示或者有任何的參與,何來共犯所謂侵占公物罪,縱有違失也是會計人員個人行政責任有無之問題,與刑事責任無涉。有關編號第七、第八的部份,我也要特別的指出這也是審判長要羈押要續押要延押本人的原因之一,所謂的審計部86年3 月28日台審部一字第861603號函,我們根據前總統府審計長馮瑞麟在97年9 月12日得結證,他講我八十九年到任後,我問承辦的梁科長,如果按照審計部這個文的規定,以前總統跟陳總統移交時相關核銷單據也應該列入移交,但是事實上沒有移交,這些單據後來聽他們講審計部對這個文是原則上的要求,到我接任時都是照原來的辦法作,沒有照審計部的辦法作。另李前總統辦公室主任蘇志誠97年8 月20日的證言,他根本不曉得有審計部86年3 月28日的上開函規定,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領據列報機密費應該要專帳專戶管理,這些規定沒有人 跟他講,另外他又結證我有請示李總統要不要記帳,他說不用,所以很清楚在2000年我上任之後,一直到92年3 月6 日總統府才開始有秘書長核定的總統府國務機要支用程序作業規定這樣的內規,結果本案我們看到特偵組檢察官要追究我92年3月6日以前必須要按照審計部的函規定說有關領據列報部分必須要依照會計法妥為保管相關憑證,而且要專帳專戶來管理,李前總統時代都做不到的事情,都沒有做的事情,反而要課予本人的時代必須要按照審計部規定來辦理,李前總統時代的辦公室主任蘇志誠他經管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他都不知道有審計部的函,我作為總統怎麼會知道,李前總統時代也沒有留下任何相關憑證,專帳專戶保管的原始憑證,在我的時代相關的幕僚人員更不可能會有所認識必須要怎麼辦才是正辦,所以92年3月6日以後的有關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身為總統又不是帳房,我怎麼會知道這些府內會計出納人員或者負責的同仁他們應該遵循的規定,所以檢察官據以要課本人的貪瀆詐領刑責,顯然是選擇性的辦案。至於97年2 月19日的補充理由書第二大部分,這些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等我都沒有看過,當然無從表示意見。另有關98年2 月28日的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顯然是把本案的前案即鈞院在兩年多前審理我太太吳淑珍等被告的案件的一個補充理由書,但是我們知道在前案之後特偵組在本案又另 行起訴,而且在很多的起訴犯罪事實都已經與前案有很大的出入與落差,檢察官並沒有重新整理,也沒有作任何更正與改變,還是照抄原來的起訴犯罪事實,跟依據相關證據列為清單,像這些前後矛盾的事實或證據,我們到底要以前案的為準,還是要以後案本案的為據,我們真的非常困擾。在補充理由書說我太太身為總統夫人明知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應該要怎麼樣怎麼樣,不要說我身為總統都不知道,有所謂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作為總統太太的,怎麼變成明知有這樣的規定,這些都是強人所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何況第三十六頁說我把這些他人發票或者禮券發票交給馬永成與林德訓,再交給陳鎮慧,來詐領國務機要費,這些所謂的起訴犯罪事實在本案已經推翻說這是吳淑珍直接交給陳鎮慧,不但跟馬永成、林德訓無關,也跟本人無涉,但是在補充理由書98年2 月28日才提出的書狀仍然沒有作任何更動,因為這所謂犯罪事實是跟實際不符合,身為總統我怎麼會知道SOGO禮券發票有幾張,我怎麼知道全部的張數還去分配馬永成你要負責拾貳張,林德訓你要負責十九張,顯然跟我作為總統日理萬機公務繁忙我還會去管到這麼細節的問題,知道發票的張數還要作分配,完全不符合邏輯跟經驗,何況吳淑珍一再的表示這些所謂他人發票領得的國務機要費最後都有轉交給我用以因公支出,我們查到相關的卷證,絕對不是如審判長在押我的裁定書裡面所說的說因公支出均遍查全部卷證都只是我的空泛之詞,事實上我們提到光是包括機密外交及重大支出的十五個案子,總支出就超過一億兩千七百多萬元,遠遠超過檢察官指控我涉犯侵占、詐領、貪瀆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元,在機密外交部份,光是前案陳瑞仁起訴書所調查確有支出的F 案(C 案)及W 案,兩案就已經有超過四千一百五十萬元的因公支出,遠遠大於本案檢察官起訴指控我涉及以他人發票等詐領三千四百○三萬還要來的多,有何不法所得而涉犯貪瀆犯罪之可言,審判長講我只是空泛的講有所謂的因公支出,但是卷內沒有任何的證據來加以佐證,我只簡單的來引述一些相關的結證與證據,來證明這一億兩千七百多萬的因公支出確有其事,第一案、F 案(八期)三千伍佰萬已經經過郭臨伍、李天送結證屬實,並有李天送領據及匯兌資料可稽,第二案(W 案)657 萬8650元也經過黃志芳、郭臨伍、鄭明惠、張維嘉、楊豐明、曾秀惠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足憑。第三案L案加上F J 案375 萬6600元也已經經過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可稽。第四案S案兩百萬元業據彭某某結證屬實。第五案UN案兩百五十萬元也已經經過蘇妍妃結證屬實。第六案J 案一千萬元已經經由詹某某結證屬實。第七案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伍拾壹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經由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第八案M 案陳鎮慧他在90年6 月支出明細就有記載這筆,但不是由他保管的錢來支出,97年9 月11日馬永成筆錄也有證實。第九案捐贈慰問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郭文彬已經結證屬實。第十案清真寺修建一百四十萬元,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第十一案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蔡同榮97年9 月12日結證屬實。第十二案捐助326 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兩千萬元,蘇貞昌97年9 月23日及李逸洋97年9 月23日均結證屬實。第十三案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業據張俊雄97年9 月20日陳報狀承認本人曾經以他擔任行政院長備極辛勞犒賞兩百萬屬實。第十四案捐款新故鄉基金會五百萬元經由葉菊蘭97年9 月11日結證,確實有收到總統捐款五百萬元,但他轉交給鄭南榕基金會屬實。第十五案捐款文復會兩千零玖拾玖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也經由收款人郝廣才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並有收據四紙附卷足憑。以上本人是要特別強調這些超過一億兩千柒佰萬的因公支出,在卷內都可以查到相關的結證屬實,以及一些匯款或者收據等憑證相關資料,絕對不是泛泛的一個說詞,以上敬請明鑒。◎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對於本院依職權所列的證據方法證據能力部分有無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有關審判長所提示的這一些證據方法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的部份,就請三位辯護人來代為說明。由於這些證據方法我們也希望辯護人能夠在影印之後再送給本人進一步詳閱再來提出意見,不過在今天我也希望能夠逐一來做部分的說明,首先是總統府會計處二月九日的函,很清楚這部分是說明八十六年到九十八年度副總統秘書長特別費法定預算及支出標準表在總統府副總統及秘書長都有特別費的法定預算,最高的時候副總統每個月有三十九萬元的特別費,而秘書長最高的時候每個月是十八萬元的特別費,副總統都有特別費,秘書長都有特別費,依照經驗跟倫理及工作的繁重不可能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就爭點部分,除了你的律師幫你補充之外,你自己有無要補充?被告(阿扁總統)答:我再補充以下幾點:第一聲請向總統府調閱我在特偵組所庭呈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出之說明」為真,並證明總統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第二聲請向總統府會計處調閱兩千年政黨輪替以前有關歷任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之原始憑證,證明歷任總統很多私人開銷也是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第三聲請向總統府調閱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到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有關總統府是否有專人、專帳、專戶保管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之原始憑證,證明審計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公函規定總統府及總統辦公室並沒有照辦。第四聲請向監察院審計部調閱有關馬英九特別費案有關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長特別費有關單據核銷部分的所有原始憑證,證明該領據核銷部分之原始憑證其實也是使用他人發票,但是並沒有被以所謂詐領特別費涉嫌貪污而被起訴、判刑。第五聲請傳訊國家安全局蔡朝明前局長就本人在特偵組庭呈附卷之奉天專案基金孳息支出統計表,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是否為真,證明奉天專案是總統的真正私房錢,不必 編列國家正式預算,也不必經過立法院審議與審計部審計,總統可以支配的款項平均一年高達一億以上,其中涉及到總統行使憲法職權,推動很多機密外交工作及一些重大開銷,常常必須要用代號而且很多項目的支出並沒有立案也沒有收據,而且為了掩飾實際的支出,必須要用很多的假的內容來遮蓋。第六聲請傳訊證人前國安會諮詢委員林錦昌,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前內衛室主任張春波、前官邸工作人員施麗雲,證明總統每年都有犒賞辦公室的同仁及犒賞官邸 的一些工作人員,最少有一萬,最高高達三十萬,這一點陳鎮慧在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筆錄,她就坦承她曾經領過總統犒賞金四、五次,印象中有一次領到五、六萬以上,最後一次在去年過年之前領到十萬以上,她還不是領的最多的一個,總統任內八年光是犒賞辦公室同仁及官邸工作人員的犒賞金遠遠超過檢察官所指控的所謂不實犒賞清冊的六百六十三萬八千元以上。第七聲請調閱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全部卷證,包括台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偵字第三八四四號、台北地院九十六年矚重訴字第一號、高等法院九十六年矚上重訴字第八十四號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三號,證明馬英九的特別費性質及核銷程序可以比照並適用於本案,馬英九可以無罪,本案也不應該有事情才對。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陳先生你剛才舉手,有何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在特偵組起訴書第三十一頁與第三十九頁有分別提到洗錢案,包括辜仲諒的兩億九與陳敏薰的一千萬,但是這兩塊在起訴書都用括弧,此部分另行偵辦中,陳敏薰的部份也是另行偵辦中,既然還另行偵辦中,代表還沒有正式的起訴,這是第一點。第二到底是洗錢還是貪污,我們也看到起訴書第三十一頁辜仲諒的部份,固然列在洗錢案的犯罪事實之中,但是中間又有一句說這是我跟吳淑珍共同貪污的款項合計兩億九,是單 純的洗錢還是另涉貪污已經有所矛盾,如果有涉所謂的貪污也還沒有問過話,還在偵辦中,怎麼能夠列入起訴所謂的貪污犯罪事實。第三之前我們也看到特偵組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有關辜仲諒的兩億九、陳敏薰的一千萬,又提到有四種的可能犯罪,包括1、違背職務的收賄罪,2、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3、非主管業務的圖利罪,4、業務侵占罪,到底涉犯什麼罪都還不清楚,就寫在補充的理由書包山包海(台語),是用這樣的不確定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要如何的答辯,所以這樣的一個重大爭點我們認為審判長有必要來曉諭檢察官,到底有關兩億九及一千萬的部份,應該要把它講的更清楚、更具體,不要含含糊糊,我真的霧煞煞(台語)。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辜仲諒與陳敏薰部分,起訴書已有記載且業經檢察官當庭表明為起訴範圍,至於起訴書所列載之款項,是否為不法所得,仍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本院將在審理時會逐一審視,辯護人所列之爭點,非常詳盡,本院均予以尊重,請檢察官得依前開爭點提出相關之證據方法,辯護人及被告也可依此提出答辯之證據方法。

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第三部分與第五部分

第三部分:2009/02/25睌上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辯護人今日就證據能力表示意見,除了辯護人所表示意見之外,個人就證據能力部分,有無補充?被告(阿扁總統)答:謝謝審判長,今天審判長跟兩位法官,及檢辯雙方、書記官、記者朋友大家都辛苦了。相信大家都很累,我也很累,昨天整個晚上都沒有睡好,我一直在想,為什麼虎落平陽被犬欺負,龍困淺灘被馬踢。我昨天講了一些話,但是剛才聽了審判長的一些諭知,我的三位辯護人也做了回應,甚至同意應該配合的地方,作為當事人,不應該有特別的意見。不過針對證據能力,除了一整天三位大律師所講的意見以外,我希望能做以下補充跟強調,我還是希望能夠請檢方補齊補正全部有聲音的錄影光碟,以及全部的連續錄音帶,我當然主張能夠勘驗全部的光碟,並比對筆錄,縱使有聲音,有錄影的完整,並不代表就是真實,因為我們真的沒有信心。審判長也知道,我學法律出身,包括我總統任內推動、成立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當然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黑中心,有人認為是黑機關,應該裁撤,本人仍然支持當時的法務部門陳部長定南,能讓查黑中心存在,雖然我本人及家人受到查黑中心及特偵組的偵辦,但是我不後悔。我對司法改革做了很大得努力,包含我推動、引進,交叉詰問的新制度,但是所謂交叉詰問的制度,變成我聲押的理由之一,我首當其衝,並深受其害,我還是沒有任何的怨言,我尊重司法,但是今天我很難相信司法,這也是為什麼我要求應該要補正、補齊全部有錄音的錄影光碟及連續錄音帶並進行勘驗及比對筆錄。過去我擔任總統,我為了尊重司法,我不顧很多人對我的勸說,對於李子春檢察官在花蓮地檢署,為了頭目津貼政見,我當時身為民進黨主席,沒有顧及我是總統的身分,我去出庭作證。我身為總統,我可以拒絕當時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的偵訊,依照憲法52條,我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很清楚的,627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已經講的非常具體跟清楚,包括總統的作證,是可以不到總統府以外的地方,可以不到地檢署,總統是不可以在任內受到任何刑事犯罪的偵查。但是,作證也好,應訊也好,我完全沒有引用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跟精神來加以拒絕,如果說沒有627號大法官解釋,很多人包括很多檢察官,都認為只要不把現任總統正式列為被告起訴的話,傳訊總統作證,把總統列為准被告來加以偵訊,並非憲法所不許可,如今,大法官的解釋,已經告訴我們,我當時為了尊重司法,是做了錯誤的一個示範,但是我還是不後悔。只是事到如今,我從尊重司法,到今天對司法不再相信,而且失去信心,這絕對不是我的本意,也不是我身為法律人的初衷,所以昨天,我講了很多話。今天我還是要再重複強調,如果大家是我的話,請各位將心比心,當你身陷囹圄,看到辜仲諒那樣的錄影光碟,以及詢問筆錄,有那麼大的落差,一個被通緝兩年的逃犯,竟然可以在條件的交換之下,受到特偵組那麼大的優遇,哪一位證人、哪一位通緝犯,可以享受跟辜仲諒一樣的特權?內容我就不再贅述,李界木的部份,透過媒體的報導,我們看到特偵組檢察官是怎麼樣的要脅、威嚇李界木,如果再講大家的共識,就大家一起死、大家一起辦,在做筆錄會讓他死的很慘,我記得在東部有一位司法人員,只為了一句不得體的話,是怎麼樣的一個下場,難道我們尊重司法的結果,我們尊重司法改革的結果,竟然是造就特偵組的檢察官,好像又回到過去警總的時代、調查局給人家詬病的時代,如果要在歷史去找,審判長可以找到宋朝的公使錢,我們是可以找到明朝的東廠,這難道是我們每一位國人同胞所願意看到的嗎?何況還有很多的錄影光碟,律師講說才六片,就有那麼多的問題,如何叫我們還相信其他的光碟、錄音帶跟筆錄都沒有問題,特別是辜成允、辜仲諒、李界木、郭銓慶、蔡銘哲、蔡銘杰、陳鎮慧跟陳敏薰等共同被告或證人的光碟及錄音帶。昨天,我講為什麼我們特偵組部分檢察官,充滿政治色彩跟立場,把一個好好的特偵組,變成綠偵組、扁偵組?我昨天特別提到,朱朝亮檢察官的部分,他還敢講,甚至把責任推給我,說是我講的。明明他在我跟太太面前,主動提到他握有李前總統及台聯黨拿到共產黨兩、三億元的經費,我只知道李前總統有所謂海外匯款的事情,因為有一些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可以佐證,其他事情我怎麼知道?沒有朱朝亮檢察官告訴我,我怎麼會知道?我只是覺得很奇怪,這麼天大地大的事情,在我的面前把它講出來,我只是聽到這個事情,才聯想到我的經驗,我也提供給朱檢察官做參考。我說有一次,中國大陸方面,透過台聯黨的高層,要來找我,透過幕僚說要安排見面,共產黨的人,要見臺灣的總統,我拒絕了。結果幕僚跟我講,台聯的高層的人安排的人,說只要我同意見面,中國大陸方面知道民進黨需要一些錢,他們說只要跟總統見面一次,可以給民進黨伍仟萬新臺幣,我告訴朱朝亮檢察官我的經驗,後來我悍然拒絕了,所以我才講,李前總統也好,台聯黨也好,如果如檢察官所說拿到兩、三億元新臺幣,是否跟我那樣的經驗,有沒有什麼關係,怎麼今天報紙出來,是我跟他講。審判長(蔡守訓)諭知:已經離題,請就證據能力部分,就辯護人所說,有意見補充,請繼續。被告(阿扁總統)答:我會有分寸,該不該講,我清楚。被告(阿扁總統)答:所以我要請朱檢察官,是不是敢向他最尊敬的苗栗觀自在蘭若的師父,剛逝世沒有多久,跟他發誓,他真的沒有跟我講過,他握有李前總統及台聯黨拿共產黨兩、三億新臺幣的談話,他敢嗎?謝清志的高鐵減震案,就是朱檢察官在臺南地檢署的時候把他羈押、起訴,一大堆的被告,結果一審判無罪,全部無罪,朱檢察官有一句名言「起訴不在判刑,而是在教訓」,刑事訴訟法、憲法、人權,老師有這樣的教嗎?作為檢察官,起訴人家只是在教訓人家,你說,我們該怎麼辦?畢竟,朱檢察官還是檢察官。我講,特偵組的部分檢察官是政治檢察官,我們在從同樣的詢問筆錄,也可以來找到証明,元大馬維辰在去年11月27日詢問筆錄,提到有關送給吳淑珍兩億的資金來源,他特別講到這兩億,就是當時準備購買中央投資公司,要給張哲琛其中二十億元的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160 億,但是張哲琛要求契約只要簽140 億元,其中差價20億元,是張哲琛要的。其中又談到,元大併購復華金,有沒有跟總統報告的時候,馬維辰講,沒有,只有接觸過林全部長跟馬永成,也沒有跟夫人報告,當初會花兩億送給吳淑珍,是純粹買一個心安,因為我們家的背景,外界認為我們是深藍的大金主,結果這一次2008總統大選的兩大陣營政治獻金申報,綠營的有收到元大所給的政治獻金,藍營的竟然一塊錢也沒有拿到,深藍的大金主只給綠營而不給藍營,其誰能信?結果今天特偵組一直緊咬元大併購復華金,給吳淑珍兩億元而不放,我完全都不知道的事情,也從來沒有人跟我報告元大要併購復華金的事情,特偵組只對我有興趣,但是三中的案子不是在特偵組嗎?為什麼到現在沒有一點進度,沒有任何一個交代,一個中投160 億就可以私下拿20億的差價,三中弊案,都沒有問題嗎?為什麼都查不出來?為什麼特偵組碰到藍營、碰到國民黨高官的事情就自動轉彎?三中弊案,包括中廣,大家都知道中廣的舊址就是在仁愛路的帝寶,大家都說蓋帝寶的買方怎麼買中廣土地買的那樣便宜,我擔任總統的期間,中廣的土地買方,有人就告訴我,外界誤會了,他們買的一點都不便宜,他們付了超過90億,但是契約只能夠簽60幾億,他們並沒有少付,一個中廣用地,其中差價30億,又到那裡去了?國民黨就是這樣有錢的,我們都知道,國發院,元利建設,買了40幾億元,一個機關用地,沒辦法蓋住宅,怎麼會有利潤,當然附帶條件市政府必須要配合把他改為住宅用地,市價150 億元以上的國發院土地,只花了不到三分之一的錢就把他買斷,中間的差價,又是誰拿去?市政府配合了,後來中央的營建署,也配合了,是誰的主意?我們都知道,在新瑞都案,劉泰英的筆錄就看的出來,國民黨的黨營事業,配合政府給企業主來紓困,傭金就是百分之十,拉法葉艦,傭金回扣百分之十八,超過150 億元新臺幣,不只拉法葉艦有鉅額傭金回扣,幻象兩千的軍購案也有類似情形。在我的時代,對於這一些軍購弊案我們也希望能夠追追追,很可惜,最高檢察署,以及現在的特偵組,是沒有興趣的,如果說能夠拿出在辦我的那一種意志跟決心,辦不出來就要走人,拉法葉艦弊案的涉嫌高官,怎麼會查不出來呢?馬市長的時代,臺北銀行是公家銀行最賺錢的一個,結果大銀行被小銀行富邦所購併,當時的廖正井董事長現在的立委,他當時大力的反對,說那有這種合併法,賺錢的大銀行被小銀行購併,中間傳出來,暗盤30億,是在海外付的,誰敢去查?特偵組敢去碰嗎?特偵組可以花半年以上的時間,只為了查扁家,這麼多的大弊案,動輒20億元、30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特偵組如果真的為了國家的廉能政治,要弊絕風清,如果說這一些案子,都不敢去偵辦,把陳水扁鬥倒、辦死,這樣臺灣就會弊絕風清嗎?臺灣的廉能政治就會到來嗎?最後,談到今天有關證據能力的洗錢案,審判長應該也看的很清楚,那麼多的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除了有兩個地方講到我的名字以外,有關錢的事情,匯錢的事情,有我任何的指示、任何的參與嗎?有我知情的地方嗎?這是什麼時代了?還在行所謂的夫妻連座法,其中有關匯給吳澧培資政的190 幾萬美金的事情,昨天我已經講的很清楚,就不再重複。有關2006年6 月我太太要我把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鑰匙,交給蔡鎮宇先生,只因為這樣一個動作,變成我也涉犯共同洗錢,因為國泰世華銀行的保險室就是蔡鎮宇先生他幫忙開的,所以我太太要把我把鑰匙交給他,有關大概將近半年,我太太跟我講好像是2006年的11月,把錢搬離保險室,我根本就不知道,我根本就不曉得2006年的11月,我太太叫人去搬錢,遑論後來有錢匯出去的事情,這些我不知道的事情,就是不知道,怎麼能夠說因為我太太叫我把鑰匙交給蔡鎮宇,就等於後來所有的一切全部我都知情,就是共犯。國務機要費,我知道審判長對我一直不諒解,特別對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來解釋到底總統的憲法刑事豁免權,到底範圍到哪裡,有沒有包括偵查?難道不把現任總統列為準被告,把他正式起訴,縱使偵查也沒有違背憲法52條,作為總統有沒有國家機密特權?審判長並不認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在前案,審判長是有不同意見,因為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總統機密特權這樣的字樣,但是前案的辯護律師依照憲政法理以及各國立法例跟實務,總統是有國家機密特權的。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627 號出爐,很清楚的告訴我們,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不可以放棄的,而且不受任何的偵查,另外,也正式肯認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所以我在任的時候,依照627號解釋意旨,根據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縱使在審判中,也可以補核定,對於國家機密正式核定為絕對機密,這是總統的統治行為,也是憲法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是627 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這樣做了,同時據聲請返還一些國家機密攸關的相關證物。結果審判長對我非常的有意見,好像我故意要來干擾訴訟,要來延滯訴訟,還變成我被聲押、被繼續羈押的理由之一。我真的非常的冤枉,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知道審判長希望能夠在前案速戰速決,但是我作為總統,我根據憲法、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以及為了國家的安全及最高利益,我不會是最後一位總統,在我之後還會有很多總統,這是國家憲政體制的問題,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我這樣做,好像是我為了個人的利益,是為了掩飾個人的罪行,審判長,你真的誤會了。其次,我也知道審判長一直對我有很深的成見,就好像特偵組檢察官一直認為,為什麼一些機密外交的工作不一次講清楚,說什麼先講兩件,後來講六件,後來變成十五件、四十七件、五十六件,現在連審判長都誤會說,我會不會在放出來之後,再利用卸任總統的影響力,過去的政商關係,以及所獲得的資訊,再提出更多更多的機密事情,來影響案子的審理,來延滯訴訟。請審判長放心,中間有很多的誤會。昨天我特別講,我引用奉天專案,總統的私房錢是怎麼樣用在機密外交的工作上,台綜院一年的經費幾億元,只因為用到政府的錢、總統的私房錢,就要用很多代號,很多假的案件內容來包裝來掩飾,實際上是用在台綜院,台綜院只是一個智庫不是什麼機密外交的範疇,都要如此的來偽裝、來掩蓋,不能曝光,何況真正的機密外交工作,當然更需要保密,這個就是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所以我跟陳瑞仁檢察官講,機密外交工作能夠不講還是不要講,我只是先舉兩個例子跟他講,不要以為國務機要費不會用在機密外交的工作。後來沒有辦法,從兩件講到六件,想說應該可以檢察官幫忙保密,最後都是枉然,所以中間講到南線專案,當然我們是要掩蓋另外一件更重要的J案,結果我們講到J案,非常痛心的,後來特偵組還是給他曝光給媒體,甚至在起訴書也故意將相關當事人名字曝光,你說,國家機密怎麼樣去盡到保密的義務,中華民國難道是我陳水扁一個人的嗎?臺灣難道是我一個家庭的嗎?臺灣的外交工作,中華民國的外交工作難道可以不用再推動了嗎?身為主權國家就要有外交,除非我們不再是一個國家不必外交,外交是不可能休兵,外交休兵的結果就是休掉主權,就是放棄主權,就是放棄我國不再是一個主權國家,所謂中國大陸對臺灣有所謂「三光外交政策」,今天要挖走臺灣所有邦交國談何容易,還有23個邦交國要一光、二光、三光,談何容易,還早的很,當臺灣不再是一個主權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他的地方、是他的特區,共產黨還要一光、二光、三光臺灣的外交嗎?當臺灣變成是他的,臺灣所有23個邦交國一夕之間也就變成是他的,所謂第四光來了,那就是死光光,難道這就是我們所要的嗎?所以身為總統,為了國家的安全跟外交利益,我們做了很多的努力,結果被污衊、被扭曲、被懷疑,我們感到非常的痛心跟難過。我們之所以後來從六件增加到十五件,是有原因的,因為特偵組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偵辦,本來對於另外一半的領據列報部分,是沒有細究,既然特偵組不放手,我們只能夠進一步來証明,我們光是十五件機密外交加上重大因公支出就高達1 億元2700萬,遠超過特偵組聲押我的時候,說我貪污國務機要費9000多萬。起訴說是一億415 萬,後來有所謂47件、56件,那是我們把領據列報跟單據核銷兩大部分,所謂機密費、非機密費部分收入來跟總支出來做一個比較,所以件數會變多,只是要來証明47件、56件遠超過我們所領得的國務機要費,我們並沒有不法所得。所以特偵組愈辦愈大條,一直不結束,我們只有被迫拿出更多的證據,來証明我們並沒有不法所得,人家說「生吃都不夠了,哪有可能曬乾」,這是我們的兩難,一方面為了個人作為被告的防禦權,這是私領域,但是又要兼顧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公法益,到底有些事情講不講,要講到什麼程度。就像政治獻金,很多人在怪我太太為什麼把一些政治獻金的提供者,把他的名字講出來,難道是我太太願意把他講出來嗎?到這個時候,檢察官還一直在懷疑,這些錢絕對是貪污來的,不是懷疑外交的利益,不然就是軍火的好處,不然就是重大工程有拿什麼回扣,逼到不有所交代,逼到所謂的不明財產罪都還沒有正式立法,特偵組檢察官就是在辦扁家的所謂不明財產罪。難怪,國民黨不敢趕快通過不明財產罪,難怪立法委員也不敢支持不明財產罪趕快立法,沒有立法就是這樣辦了,你還立法。大家應該很清楚是這麼一回事,今天,最想要通過不明財產罪的應該是我陳水扁,我的部分,最多也不過如此,別人都還沒有開始呢。我希望,國民黨所控制的立法院,不要再有任何藉口了,就趕快通過不明財產罪的相關立法。我真的非常的感謝審判長,我知道你也不希望我講這麼多話,你心理上,不以為然,但是你還是擁有對我的生殺大權,我被你再度的羈押起來,但是,審判長你難道不會覺得,你被特偵組檢察官騙了嗎?我也知道審判長光是開庭這一種認真的態度、敬業的態度,可以不休息,可以連續好幾天從一早到三更半夜,這一種奉公守法、戮力從公的專業跟敬業,絕對是令人打心理佩服的,我都覺得很累了,我算是很有耐力都覺得累,我不相信大家不會覺得辛苦。但是審判長跟兩位法官還願意讓我講一個半小時,審判長、兩位法官,當時你們決定要再度羈押我的時候,特偵組所提供給你們的這一些資訊,難道不會覺得奇怪嗎?特偵組的檢察官,他可以把我的案子像切香腸一樣,他不要一次起訴,他可以慢慢辦,一方面可以繼續達到押我的目的,一方面又可以達到他們任期即將屆滿又有充分理由,案子還在辦,怎麼可以換人,可以永遠做他們在特偵組的檢察官。特偵組檢察官如同我們的辯護律師所說的,明明2005年326 反反分裂國家法的示威大遊行,我拿出2000萬元,我另外給葉菊蘭女士500 萬來挹注相關的基金會,還有給張俊雄前院長200 萬的犒賞金,這些在筆錄裡面,在陳報狀裡面,都是有根有據的,怎麼找一個不知道的人或是一個說我記錯的人,講錯了或是怎樣得的一句話,就斷章取義,說這2700萬因公支出不存在,說我1 億2700萬元因公支出不存在,說我貪污1 億415 萬,而且還以這樣作為聲押我的理由,對我的無保釋放作為抗告理由,來欺騙高等法院。另外還講,我出門有兩次的法會,不管是苗栗那一次或是黃姓少年那一次,都有國安局人員陪同跟監在側,只因為這是要低調的行程,特勤人員沒有跟上面做正式的報告,但是我並沒有跑掉啊?!我還是有國安局人員陪在旁邊,明明在張瑋津的調查報告還附了有一張照片,我跟兩位檢察官見面旁邊就有一位我的隨扈站在那個地方,調查報告還寫,隨扈站在旁邊,只為了要押我,要提抗告,硬稱我參加法會旁邊沒有安全人員,高院也相信了,就這樣發回來。審判長,你還是相信高院的發回理由,把我再押了起來,將近兩個月了,今天58天了,明天就是59天。我知道,審判長不急,鈞庭也無所謂,但是作為一個卸任的總統,被押在那邊,手銬銬來銬去,大家看我穿西裝,不能打領帶,我們來到法庭,沒辦法穿自己的皮鞋,我們必須要穿出庭專用的布鞋,這樣的一副狼狽像,請審判長將心比心,難道,我們都沒有感覺嗎?我曾經多次跟一些朋友提到,今天作為司法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或是法官,我們應該是不是想看看,當你們要羈押一個人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再慎重一點,653 、654 連續兩號的大法官解釋,對羈押被告的人權,有了比較前進的解釋,這是令人欣慰的,但是押不押人,不是大法官,而是檢察官跟法官。我說,如果未來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所,如果增加一些實習的課程,不做別的,只要增加一門課,就是讓這些所有要當檢察官、法官的準司法人員到監所,去實習做收容人一個禮拜,而且是要住在禁見房,讓大家試個滋味,我相信,比大法官解釋有用多了。雖然住一個禮拜,畢竟馬上可以出來,總是讓準司法人員試一個鹹淡口味,我相信,被告人權縱使比不上一般的人權,也是國家民主法治跟現代化重要的指標之一。我知道我講這一些也沒有用,但是我希望在我之後的人,能夠享有更多、更好的司法人權,懇請審判長跟兩位法官能夠給予批評指教,如果不願意聽,就把他當作耳邊風,我也不會怪你們,謝謝。第五部分:2009/03/04上午被告(阿扁總統)答:對於剛才的光碟勘驗,被告有以下幾點的重大意見:首先要特別一提的是,我真的沒辦法想像,辜仲諒竟然每個禮拜至少有一次跑到我家裡去,在我公務繁忙之虞,他竟然每個禮拜至少一次到我家陪我太太。從剛才的勘驗過程中,我們已經瞭解到包括檢察官也認為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竟然遠過跟蔡美利的弟弟的關係。我太太跟蔡美利是40年的姊妹淘,從高中時代就開始,他的幾位弟弟都是我太太從小看著長大的,結果辜仲諒在短短的時間就可以建立超過已有40年交情的蔡家,我真的非常的佩服他的功力,更懷疑他的動機,我也曾經聽我太太說辜仲諒跟她說李登輝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就是辜仲諒口中常常在講的是他的乾媽。辜仲諒可以做李前總統夫人的乾兒子,也可以每個禮拜至少一次到我家陪我太太聊天,剛才我們都已經聽到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遠遠超過與蔡家兄弟的關係,我也不得不講,其實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也遠遠超過我跟我太太的關係。今天我們從光碟已經聽到蔡銘杰講,在第一階段有關龍潭購地案的仲介,辜仲諒是有一定的扮演,而且可以從中還可以跟蔡銘杰分到其中伍仟萬的一半,二千五百萬元,所以在我去年11月第一次被收押之前,我就聽到辜仲諒其實在整個龍潭土地仲介扮演,他的份量是非常重要的,從其中的伍仟萬他可以分到二千伍佰萬,再加上我所聽到的第二階段龍潭購地案他可以分到其中五億裡面的一億,只是後來被他父親知道,所以退了回去,辜仲諒是整個龍潭土地購案非常重要的靈魂人物,不但脫不了干係,也牽涉其中,所以他的身分絕對不是只有所謂的證人而已,他也是重要的關係人,甚至是涉嫌人,對這樣一個偵訊證人的過程,我們實在沒辦法想像,檢察官是怎麼樣的問案,可以事先跟他聊案情嗎?可以跟他講別人怎麼講的嗎?可以跟他進一步來印證到底有沒有符合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套供串證不然是什麼?很清楚的,光碟顯示時間去年97年11月24日晚上9 時43分到10時40分,但是並沒有任何的筆錄,正式筆錄是晚上10點40分以後,只有25分鐘,但是我們所看到的正式證人訊問筆錄,時間點是記載晚上9 時13分到10時30分,不但與事實完全不符,而且有在掩飾之前一個小時左右的套供串證的事實,同時我們也認為檢察官明知正式筆錄時間不對,為什麼還要作假,是不是故意在筆錄公文書登載不實,而構成刑事犯罪。剛才幾位辯護人已經特別提到,我們認為中間檢察官表示,不能幫倒忙,不難就破掉了,辜仲諒也很清楚的表示,我懂你的意思,至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另外面沒有人知道的事情,只有檢察官本身才知道的,竟然也可以洩漏給辜仲諒,這是否已經構成洩密罪嫌。另,我們也看到辜仲諒最後確定這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所開出來的,並確定蔡銘杰跟吳淑珍只講二億,而不是四億,但是非常遺憾的是,接下來22時40分,正式進行證人的訊問證人的筆錄第一句問話,檢察官竟然問說據辜成允說,你(辜仲諒)跟他說夫人有開價四億元,完全是檢察官捏造不實。根據辜成允97年10月20 日 、11月5 日、14日三次的詢問筆錄,都沒有提到吳淑珍曾經開價四億之事,剛才勘驗過程辜仲諒也再三確定,這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開出來的,檢察官怎麼能夠根據辜成允從未說過的話,變成辜仲諒跟辜成允講是吳淑珍開價四億,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中間我們又看到涉及到五億中,其中有一億說是匯錯,這是起訴書中寫的,可見剛才的勘驗過程,檢察官一再的誘導,要辜仲諒說出那一億是林百里所匯的,姑且不論在去年11月24日,兩天之後的26日,林百里已經接受特偵組的偵訊,很清楚的證實那所謂多出來的一億,根本不是他匯的,也與他無關,他們集團在系爭的NORDEA銀行根本就沒有開立帳戶,也從來沒有把350 萬美金匯到郭淑珍的系爭帳戶,所以後來檢察官起訴就直接認定那一億跟林百里無關,而是辜成允達裕公司多匯的一億元,但是很清楚的,檢察官起訴說這一億是2004年1 月29日所匯錯的,辜成允在1 月28日就匯了30萬美元,另外1 月30日匯了350 萬美元,1 月29日的350 萬美元怎麼變成是匯錯的,是多匯的。連續三天的匯款,為什麼唯獨第二天的會匯錯,會多匯,一個那麼大的財團,350 萬美金不是小數目,有可能匯錯嗎?如果真的匯錯,會經過3個月左右,還沒有發現,還要人家告訴他,這符合常理嗎?何況所謂350 萬美元,也不等於一億新臺幣,遠遠超過一億新台幣,350 萬美元再退還給辜成允,結果五億扣掉350 萬美元,超過一億,剩下的也已經不足四億,又做何解釋?另外,還有一億起訴書說在2004年2 月間,吳淑珍突然以選舉急需大量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新台幣一億元先匯回臺灣。而剛才的勘驗過程,包括檢察官也懷疑這一億,是否有匯回來都有問題,陳鎮慧也說當時選舉的經費,現金還很多,根本沒有窮到要把美金匯回換成現金。我太太一再跟我表示,有關龍潭購地案,他只拿到其中兩億的政治獻金,這從國外在選舉期間,再匯回一億,完全是沒有的事情,她也沒有收到蔡銘哲,後來在舉選期間因為需款孔急,所交付的一億新台幣,我們再根據起訴書附圖八、九、十、十一來細看,其實這一億完全是蔡銘哲跟郭銓慶的互相調錢,根本就不是起訴書所講的,我太太曾經拿過那一億新台幣,因為辜成允匯出的1548美金,輾轉經過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後擁有的帳戶共13個,其中6 個帳戶已經結清,剩下7 個帳戶還有564 萬8 千479 美元,折合台幣也有二億,另外蔡銘哲在93年2 月到5 月,固然陸續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300 萬6600美元匯回臺灣,但是自93年6 月蔡銘哲緊接著又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超過270 幾萬的美金,又匯到蔡銘哲的海外帳戶,可見,蔡銘哲跟郭銓慶的資金往來,不無調錢,和吳淑珍並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我們也看到辜仲諒在光碟的偵訊過程,他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我跟龍潭案有任何的牽涉,他也知道企業界找我也沒有用,他特別提到我的門已經關閉了,找我求總統,都沒有用,所以我真的沒辦法瞭解,龍潭購地案跟我一點都沒有關係,完全不曉得有錢的事情,包括李界木有牽扯到錢的問題,我完全都不知情,之前沒有人告訴我,李界木、辜成允、辜仲諒,沒有人告訴我,我也是看到去年12月的起訴書,我才知道李界木牽扯到錢的一些事實。今天檢察官起訴我,之前聲押我,審判長又繼續羈押我,還要延押我,昨天晚上八點我收到審判長的裁定書,我到現在都還沒有接到高等法院98年2 月27日,98年度抗字第149 號的撤銷發回鈞院的裁定,我收到的是均庭針對高院的撤銷發回更裁的聲請駁回的裁定,我不曉得被告的人權保障在哪裡?我真的沒辦法理解,作為卸任的總統。作為卸任總統,不應該是原罪,審判長講被告在押期間尚且干擾訴訟效力之進行,如果逕以釋放,非無逃匿可能,審判長指摘我在押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以及不食引發的身體不適的方式,都認為是被告存循法律外途徑之意思,我必須要沈痛的指出被告人權也應該同時擁有言論自由,我在羈押期間出書,或者外國媒體刊載本人不知情的訪問文章,怎麼變成是我在干擾司法訴訟的進行效力,這是羈押的原因嗎?刑事訴訟法有哪壹條說在押被告不能出書,而且還進一步從干擾訴訟,還擴張到如果釋放出來非無逃匿之可能。對於在獄中看到辜仲諒的光碟譯文,再加上審判長裁定駁回撤押跟停押之聲請,一再表示,被告身為卸任總統,還有相當的影響力,所以難保不會利用過去的政商關係,及所獲得資訊,來串證滅證,甚至逃亡,包括昨天晚上所看到鈞庭的裁定,又再一次的表達類似的指控,說我縱使已經卸任,實際上仍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此由被告卸任迄今,言行仍廣受社會矚目,偶出一語即受社會與論廣為批露報導,影響力之深廣,可見一斑,這就是卸任總統的原罪,也是聲押、續押、延押的裁定理由,如何叫被告能夠甘服。那一天審判長一聽到我說我認了,審判長問我是否認罪,我今天要講,我認了,我認我身為卸任總統的原罪,我也認了我從政30年我主張臺灣獨立,臺灣中國一邊一國。剛才在勘驗的過程,辜仲諒說跟我認識是他阿嬤的關係,我必須要講,我根本就不認識他阿嬤,我只跟她阿嬤見一次面,那是在他阿嬤死後我去跟她拈香,勘驗過程我們也看到,越檢察官提到的所謂一億,伍仟萬、五千萬,加起來貳億的事情,從辜成允另外的筆錄也提到,從2004年辜仲諒跟他講,我根本不可能連任總統成功,所以在2004年他是不看好我的當選,但是在整個選戰的末期,特別到最後壹個月,半個月,甚至最後一個禮拜,這是我太太在多年之後告訴我的,辜仲諒捐了貳億的政治獻金都是在選前,這就是臺灣的政治文化、選舉文化,沒有到最後,人家看你有(台語),政治獻金是拿不出來的,所以所謂的2 億9 千萬,其中的二億,就是2004年我作為候選人的政治獻金。至於另外的五千萬,這也是在剛才的光碟勘驗過程我們所聽到的那五千萬,那是2004年的下半年有立委選舉,為了立委選舉我們也必須要來挹注黨所提名的候選人,相關的競選經費,不管我有沒有做主席,我是黨所提名而當選的最高職務的總統,在任八年除了總統大選之外,有6 次的重大選舉,縱我不在是主席,或是還會在擔任主席,我仍然必須要為黨及黨所提名的候選人來募款,來幫大家的忙,像2001年二合一選舉,縣市長及立委的選舉,2005年縣市長選舉等三合一選舉,2006年的北高選舉,我都不是黨主席,我仍然要盡我最大的能耐來挹注來募款,這是我的責任。結果起訴書又提到辜仲諒的2 億9 千萬變成是我貪污的錢,連2005年有一筆1 千5 百萬,是我太太幫羅文嘉選臺北縣長,向辜仲諒所募的錢,羅文嘉還親自打電話感謝,檢察官仍然起訴我,這1500萬也是我跟太太的共同貪污的錢,審判長在昨天的裁定書一再的引用,起訴書的哪一頁哪一頁說我貪污,涉嫌犯罪,而且嫌疑重大。當然審判長要押我,為押而押,我沒有話說,但是如此的輕率,讓我們不禁感慨被告的司法人權,縱使你鄙視他,你把他踩在腳底下,也應該要講個道理,檢察官的起訴書洋洋灑灑的一大冊,難道是聖經嗎?為什麼不能夠質疑,不能夠挑戰,審判長在昨天的裁定意旨...

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第二部分

2009/02/24下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洗錢罪的部份,除辯護人剛才提出的辯護意旨外,有無其他答辯?被告(阿扁總統)答:本人再做以下的說明,補充答辯,首先先就所謂洗錢案來做報告,洗錢案最重要的必須要有所謂的不法所得,但是審判長很清楚,南港展覽館案我並沒有被起訴,所以南港展覽館案到底是兩百七十幾萬美金或者是兩百二十萬元美金跟我都沒有任何關連,怎麼連這部分也變成是我的不法所得,而涉犯共同洗錢罪嫌,至於龍潭購地案有關錢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不但沒有任何的與聞也沒有任何的參與,主觀上既不知道有錢的事情,客觀上也沒有任何行為分擔有關錢的事情,也沒有任何一個共同被告或者證人說我有牽扯到錢的問題,今天我再進一步針對龍潭購地案補充兩個重點,第一,龍潭案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定權在行政院,負責經辦的行政院六組組長陳德新他在去年十一月七日的筆錄,特別說明如果要讓廠商來得及設廠第一方案先租後買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一來,是因為初期的經費不用那麼高,而且也方便後面的預算編列作業,其次劉世芳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在去年十一日的筆錄內也提到龍潭購地案,游院長沒有特別指示,但是他認為在政策上應該是可以支持的,另外一個重點,我們去把特偵組檢察官起訴書附圖八、九、十、十一來加以拼圖,我們進一步發現,其中辜成允匯出去壹仟五百四十八萬元美金,輾轉經過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擁有一共十三個帳戶,其中六個已經結清,剩下的七個帳戶一共結餘五百陸拾肆萬八千四百七十九點四元美金,折合新台幣超過壹億九千萬元以上,其中包括蔡銘哲分給其兄嫂陳慧娟八十九萬元美金及其姐姐蔡美利的柒拾肆萬五千多元美金,所以還在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或所擁有的帳戶還有將近兩億新台幣,這跟在中午的時候,我們特別引用辜仲諒得錄影光碟提到蔡家跟辜成允、辜仲諒講四億元,跟我太太說兩億元,中間有A 掉或者暗桿掉兩億元左右,其次在拼圖裡面,我們進一步發現,蔡銘哲固然有在九十三年二月到五月陸續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參佰萬左右美金匯回臺灣,但是九十三年的六月,蔡銘哲接著又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兩百七十幾萬元的美金,又匯到蔡銘哲的海外帳戶,所以蔡銘哲辯說匯回的美金三百萬元大約新台幣一億元是因為我太太講總統大選需款孔急需要現金,匯回交給我太太,顯然不實,因為匯回之後又匯出去,金額是差不多的,這代表了什麼,這是蔡銘哲跟郭銓慶互相調錢,所以有匯回也有再匯出去,跟我太太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特偵組檢察官聽信蔡銘哲胡說八道移花接木,竟然據為起訴的犯罪事實,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總之有關龍潭購地案我主觀上不但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任何的行為分擔,或者不法所得。第三,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部份,詳細等一下我第二部分再細說,總得來講國務機要費我沒有任何不法所得,我因公的支出,遠遠超過國務機要費的收入,所以我沒有不法所得,也沒有任何證據說這些國務機要費領出來的錢,有匯到國外去,怎麼能夠說我共犯所謂洗錢罪嫌,我必須要講有關我太太在海外的開戶或者匯錢我完全不知情我也沒有交代過任何一個人,要幫我把任何款項匯到國外去,對我全部不知情的事情要我共犯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現在已經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是古代,也不是封建的時代,說夫妻倆個人有所謂的連坐法律先生做的事情太太要共同負責,太太做的事情先生要負連帶的責任,沒有錯,對太太的事情縱使我不知情,甚至長期以來被太太所隱瞞,我身為過去的國家領導人,我當然有政治責任,我有道義責任,我必須為此向國人同胞深深的說聲對不起,但是絕對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檢察官起訴書講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我就開始共同洗錢,完全是沒有的事情我怎麼知道沒有人告訴我,包括我的太太,包括後來我的兒子、媳婦甚至我的大舅子他們從來都沒有一個人告訴我過,我當然覺得非常的難過,也非常的遺憾,但是要以調查局葉局長曾經提供所謂的情資報告要來硬說我知情,這完全是羅織誣陷,因為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很多,我也沒辦法知道他的真假,我也沒辦法去查證,所以這些情資報告我們只能夠參考我們必須要請問相關的當事人,後來我們發現太多的假情報,甚至為此我們也付出很大的代價,包括剛才律師講最近王令麟的案子,也是調查局搞了一個烏龍的報告,如果你相信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就發生像王令麟不應該再押回去,但是還是把他錯押了,剛才辯護人也特別提到,我曾經引用調查局的報告,其實我為了引用調查局的報我也多次請教當時調查局的葉局長你到底有無充分的證據,你有沒有調查過是否為真,他跟我信誓旦旦的保證,他們調查的結果情資的來源,絕對沒有問題,你說局長都這麼說了,我能夠說我不相信你嗎,也因為這樣我說我有所本,我敢大聲的說出調查局給我的情資報告顯示宋楚瑜跟陳雲林在美國密會,所謂的宋陳會,我們一說出來,馬上被宋楚瑜提告,結果我敗訴,這個就是我們相信調查局的情資報告的壹個結果,所以作為過去的總統,你能夠盡信調查局的報告嗎,剛才律師也引用李登輝前總統也被調查局提出情資報告說他在海外利用很多的人頭把錢匯出去,我獲悉之後,好意向李前總統來報告,因為這樣李前總統還誤會我在威脅他,一片好意最後造成不愉快的誤會,你說我要相信李前總統還是要相信調查局,又有一次其實在兩千年我剛接任總統不久我非常好奇的想知道,既然調查局的王局長你常常要固定時間跟我做情資報告,我說你是不是可以把過去我在野的時候向李登輝前總統做的情資報告跟我有關的而且局長你認為百分之百沒有問題的,你給我三件,來作一個參考,結果他提出來的一件,讓我啼笑皆非,他竟然向李前總統報告說呂秀蓮女士為了爭取作為我的兩千年總統副手搭檔,她幫我募了八億新台幣,她才獲得我的提名,我把這件事情也告訴呂副總統,她也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烏龍玩笑,因為我很清楚,我提名呂副總統作為副手搭檔,沒有任何的條件,是綜合各方面考量後所做的最後決定,完全跟任何募款、金錢沒有關連,結果竟然把這樣的情資,向當時的李前總統作報告,最後在二○○八年總統大選後期,同樣的調查局葉局長也跟我做了情資報告,跟我的黨所提名的總統候選人謝長廷有關,情資報告顯示他們所掌握的是謝總統候選人利用親友的戶頭把新台幣十多億匯往新加坡,不可能的事情,也沒有的事情,他也覺得非常好笑,這也是調查局所給我的情資報告,所以呢對我來講,縱使葉局長給我情資報告跟我家人有關,我也必須要去求證,當我太太矢口否認的時候,你說我要怎麼辦,我太太要隱瞞我她不承認就能夠因為這樣,我變成是知情的共犯嗎,我就要跟我太太負連坐的法律責任嗎,有關一百玖拾壹萬多美金,交給前總統資政吳澧培要做臺灣的國際外交之用,最主要的是去年的年初一月間是我太太主動的坦承她在國外的匯款被凍結,我就問她為什麼你在國外有匯款她講了一大堆的理由,包括要給我卸任之後作臺灣的國際外交推動之用,後來再逼問之下,她承認將近兩百萬美金的錢沒有被凍結到,我要求她不必等我卸任,現在就要給我交出來,全部拿出來我馬上要用,所以我才打電話給吳資政他長期就是在為臺灣作國際外交的工作,過去我擔任總統期間也曾經委託他作了很多的臺灣的國際外交工作,他做的很好,我信得過他,所以他就提供兩個戶頭、四個帳號,而且指定一個帳號伍拾萬的匯款,都是他所作的指示,我錢全部交給他,一共是一百玖拾壹萬八千多元美金,這一些跟後來二月一日左右葉局長再跟我提出情資報告完全沒有任何關係,怎麼能夠以我後來最後才知道的事情,就來類推我對以前的事情我全部都知道,我要我太太把一百九十幾萬美金交出來先作臺灣的國際外交之用,怎麼變成是我共犯所謂的洗錢罪嫌。第二大部分,談到有關國務機要費本身,這是歷史共業,結果我先受到歷史懲罰,如果說要我來背起這樣的歷史共業的十字架,來幫六千位左右全國公務人員來擔罪的話,那就請特偵組檢察官明講,否則的話,對我來講絕對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政治迫害的政治考量而已,我必須要跟審判長講有關國務機要費怎麼去領,怎麼樣的領出來之後要交給誰,我從來沒有做過任何的指示,我也從來沒有叫屬下去做不法的事情,我也沒有叫屬下去拿他人的發票來申領,更沒有叫底下的人去做所謂的犒賞清冊,這一些都跟我沒有任何關係,就像我擔任市長四年,對於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我從來沒有過問過,也不曉得四年的市長特別費是怎麼領怎麼花的,作為市長都這樣了,作為總統更忙碌,事情那麼多,我是總統,怎麼把我變成是帳房,好像我整天沒有事幹,一直在盯著國務機要費那些錢,怎麼樣去領,怎麼樣去用,怎麼樣的要去作假,審判長,你都可以相信馬英九作為市長他那麼忙怎麼會去管到特別費的事情,你都相信馬英九的辯解,我陳水扁身為總統我會比馬英九市長更輕鬆更沒有事作嗎,怎麼馬英九市長對於特別費的事情,可以以馬英九公務繁忙不可能管到特別費的支領,所以他主觀上不可能有任何犯意,為什麼,國務機要費一定要入本人於罪呢,很清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我又不是第一個作總統的人,我之前還有李前總統,李前總統還有兩位蔣總統、嚴總統都是沿襲舊慣,很多慣例、很多傳統,包括官邸的開銷等等,包括國務機要費怎麼去列報核銷,我絕對不是歷史上的第一個,我做總統沒有人告訴我國務機要費要怎麼申領,我也完全不曉得國務機要費是怎麼領出來的,我從來沒有管過國務機要費要怎麼把他領出來,我也從來沒有指示過國務機要費可以用他人發票或者犒賞清冊,我的幕僚不管是陳鎮慧、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在多次筆錄裡邊提到國務機要費他們認為就是總統的錢,他們也認為領據列報的部份一經領出就是完成核銷,他們的認知是這樣,我怎麼知道是這樣一個認知,很清楚的,不管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制度的沿革改進報告,或者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編列及支用之說明,都認為國務機要費是具有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的性質,這一點也是審判長在審理馬英九市長特別費的時候所認同,更是本案的前案陳瑞仁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認定,全國文武百官六千位大家都有特別費,最早有特別費的總統,民國三十八年就有特別費的總統,只有總統一個人才有的特別費,演變到今天六千位的公務人員都有特別費,包括總統府的呂副總統都有特別費,怎麼特偵組為了起訴本人而推翻本來的認定,說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我們深覺匪夷所思,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特別的特別費,所以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剛好是鈞庭所審判的,我們要請問馬英九的特別費有一半必須單據核銷的部份,同樣的使用了他人的發票,最後有沒有聽說誰被以使用他人發票來詐領特別費而被貪污審判,另外一半領據列報的特別費,審判長很清楚,馬英九市長認為是他私人的錢,所以他直接匯進他個人的帳戶,還申報個人的財產,他每個月匯給他太太二十萬元,還放進ICBC去享受十三趴的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另外審判長應該也看過這樣的一個,請審判長,我相信這是我們把它節錄出來的,馬英九市長他在八年之內匯給他在美國的女兒生活費伍拾伍萬美金之多,超過壹仟陸佰萬以上,怎麼他的錢這麼好用,薪水市長壹個月十幾萬元,長期公務人員,他每個月把特別費放進私人帳戶,拿出二十萬匯給他太太,又可以八年內匯出超過壹仟陸佰萬新臺幣給他女兒,而且他真的非常有辦法在每年的市長財產申報,還能夠繼續累積他的財產,平均一年還有三、肆佰萬之多,我們要請教,難道這一些審判長都不知道嗎,特別馬英九根本就沒有從特別費裡邊拿出來因公使用,審判長之所以判馬英九無罪,其中一點當然是認為這是實質補貼,而且還幫馬英九講話,說馬英九那麼忙,對於特別費要不要記帳,或者每年年終還有剩餘要不要繳庫,這一些都是行政的問題,縱使有違失也是行政責任有無之問題,而構不成所謂的詐欺、背信、貪污,另外,審判長有特別提到,他因公支出的錢遠超過他的特別費收入,其中馬英九在卸任市長之前被檢舉他也有特別費的問題的時候,他特別費收入是壹仟五百萬元,但是說他沒有不法所得是因為因公支出五千壹佰萬,所以支出遠大於收入,沒有所謂不法所得,如果再細查,五千壹佰萬根本就不是特別費的錢,其中伍仟萬是他兩次選市長的補助款,另外是所謂的選舉結餘款,也就是說都是選舉錢,他把選舉錢拿出來成立兩個他個人的基金會,叫做因公支出,也就是說審判長及高院跟最高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是因為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的收入沒有不法所得,但是因公支出的錢是什麼,即使跟特別費無關,高院的理由特別寫出,不要去管資金的來源或者來自於哪一個帳戶,只要他的實際用途是因公支出,就應該從寬認定,如果這樣也可以的話,我兩次總統大選,我的選舉補助款三億肆仟萬全部交給黨,一塊錢也沒有放在個人口袋,又把選舉結餘款參仟萬支持凱達格蘭學校,光是這兩筆較高達三億柒仟萬,這也是因公支出,因公益而支出,遠遠大過檢察官指控我說我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涉嫌貪污壹億○四百一十五萬元,我還有什麼不法所得,馬英九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馬英九可以公私混用,我為什麼就跟他不一樣,如果沒有任何的政治考量不同標準,馬英九可以,陳水扁當然也可以,何況我一再的舉證,姑且不談那三億柒仟萬的因公益而支出,我為了推動臺灣的國際外交機密外交以及其他的因公重大支出,我所列舉的十五大項就已經達到壹億兩千柒佰萬之多,也超過檢察官指控我貪污國務機要費壹億○四百一十五萬元,我有什麼不法所得,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說,馬英九絕對不是貪墨之輩不可能捐大而貪小,不可能捐出五千壹佰萬元而去貪壹仟五百萬元,那我捐出三億七千萬元,還支出壹億兩千七百萬元,包括我總統八年兩千年主動把薪水減半,八年下來就少領了至少肆仟萬以上,我陳水扁是一個貪得無厭的人嗎,有關壹億兩千柒佰萬的因公支出,也逐一的去查證所有經手的人拿錢的人,最後檢察官起訴書竟然講有三筆加起來兩千柒佰萬好像不實在,其中兩百萬是我犒賞張俊雄前行政院長,後來他也書面陳報他確實有收到兩百萬。另外有伍佰萬我是交給葉菊蘭女士,我的意思是要交給新故鄉基金會支用,後來好像她把錢轉到鄭南榕基金會,不管是哪個基金會,確實她有收到我的伍佰萬,另外,有關二○○五年中共人代會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我們發起民主和平護臺灣的反反分裂國家法的示威遊行,百萬臺灣人民站出來,我給這個主辦單位兩千萬元,我印象記錯,不是林右昌,當時總統府游錫堃秘書長的幕僚經手的是直接交給游秘書長轉給民進黨的中央黨部主席蘇貞昌,經手的秘書長李逸洋還有底下的人,都承認有收到我的兩千萬元,這些都是很清楚的事情,起訴書怎麼能夠污衊說這三筆兩千柒佰萬根本就沒有交出去,這一些都是有人證,經手的人足以證明,一億兩千柒佰萬就已經超過一億零四百多萬元,我有什麼不法所得,要被檢察官這樣的壹個扭曲跟污衊,說我貪污。其次,我們以李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的使用為例,檢察官喜歡引用審計部的意見,姑且不論審計部在二○○六年怎麼樣的介入政爭,一面倒的傾向藍營,甚至還信誓旦旦的幫馬市長講話說經過他們的審計,馬市長根本沒有使用過他人的發票來申領特別費,事後證明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仍然有用過他人的發票 來申領,審計部有向全民道歉,縱使依據審計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跟總統府達成的協議跟函釋,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領據結報部分,要有專帳專戶來管理,而且有關的憑證,必須要保管,兩千年我上台,有關這部分找不到專帳、找不到專戶,也沒有人保管,也沒有所謂的原始憑證,有的只是領據列報的領據本身,所以呢如果所謂的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而不是領據列報的領據憑證,那今天為什麼檢察官要用不同的標準來要求本人總統任內必須要有所不同,所謂九十二年三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我根本就不知情,也不必跟我報告,那是秘書長所核定的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只是一個府規,對本人不但沒有拘束力,對於底下的人怎麼樣去做,我根本管不著,也完全不知道,檢察官就用這樣的一個府規要來科以本人刑事責任,用一個不是法律、命令的府規要來科以總統有統治行為的刑事責任,這樣對嗎。李前總統姑且不論領據列報的部份錢用到那裡去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會去追究,難道全部都是因公支出嗎,誰曉得,另外一半單據核銷部分在我任內,後來國務機要費發生,會計處的人員拿出來李前總統時代大溪鴻禧山莊,那不是官邸,那是私人的住宅,家裡的水電費,非常之多,全部拿來報單據核銷的國務機要費,包括家裡的臉盆、腳桶、修理鐘錶、洗照片,包括個人打球,我們所看到的私人的開銷全部拿來報國務機要費,也沒有人講說這樣不可以,審判長你應該可以瞭解,不是官邸的私宅,都是這樣的把私人開銷拿來申報國務機要費,那真正的大安官邸、總統官邸,是怎麼樣的一個開銷法誰知道,更不用說啦有誰會去細究總統官邸沒有任何的制度化,包括我們後來也找到蔣介石總統時代,他的孫子結婚攝影的費用包括他個人要吃的東西包括醬瓜等等,都是從國務機要費來支出,如果我們不探討總統官邸他的定位要怎麼樣去維持,動輒就以個人開銷私人支出來入罪的話,這是非常的有問題,好比說我們發現起訴書裡邊也提到有些經費,用在總統官邸的草坪有裝置藝術,這一個搬運費說也是我貪污的款項,裝置藝術搬來搬去不用錢嗎?在起訴書裡邊也包括好幾筆因公支出的款項例如去花東視導的火車錢,這一些變成是我貪污的錢,我一再的交代,屬下公私要分明,像選舉期間我搭乘空軍一號,我說我必須要私人開銷,用完全私人的錢,我一再交代好幾次他說他們辦了,結果發現這次的起訴書竟然也發現有這樣的款項在國務機要費的領據列報部分支出,現在我才瞭解,所謂總統的錢,總統私人的錢,領據列報一領出來就是完成核銷,就是總統的錢,這是幕僚的認定,我怎麼會知道,這是幕僚認知的錯誤,怎麼會是主觀上的犯罪,就像審判長說馬英九特別費怎麼記帳,要不要記帳怎麼記帳,或者要不要繳回,這些都是行政上的問題,跟刑事責任無關,陳鎮慧於公是總統府出納,於私是我家裡的帳房,我太太行動不便,所以她常常要幫我太太跑腿,這些我完全不知道她為我太太作什麼樣的事情,我公務這麼繁忙我從來沒有看過陳鎮慧所寫的分類帳,或者流水帳,從來沒有送給我看過,縱使他寫參份,壹份給我太太,我也沒有看過,兩份給辦公室主任說壹份要交給我,我也沒有看過,我所看過的只是總統府固定要給我看的那幾張紙,完全沒有寫到,所謂領據列報是怎麼樣的一個開支,包括跟我家裡有沒有關係,所以她常常公私混記,陳鎮慧他怎麼樣的去記帳我怎麼會知道,他記錯了我怎麼會知道他重複申報國務機要費,所謂的臺教會的捐款,還有裕華彩色印刷費,我怎麼會知道這麼多的細節,我都不知道的事情,變成我共同貪污這些錢,底下這些人搞錯重複申領是他們的疏失,我相信他們沒有惡意,但是不能夠因為這樣他們搞錯了,也要說我故意要去貪污這些錢,我是這一種人嗎,連這一些錢我都要重複去領去貪,好像我整天就是在想這一些錢,整天在搞這一些錢,什麼事情都不要做了,作為總統,是這麼樣輕鬆的事情嗎?今天,我真的非常的遺憾,非常的難過,我不相信公義喚不回,我也不相信,我陳水扁三十年的從政如今被污名化,如同所謂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當然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好比說像家庭這一關我沒有約束好,沒有管理好,花了太多的時間在公務上,三十年來,從來沒有休息過,沒有娛樂過也沒有享受過,我對自己要求甚嚴,我也只知道有關選舉的錢可以收,這樣不但自己可以選舉也可以幫別人選舉,如果說這樣也是罪過,這也是所有參與過選舉的人大家都會犯的過錯,我絕對沒有要去隱瞞什麼事情,最後我要提檢察官一再對我不諒解,說根本沒有南線專案,我一再跟檢察官講,當時是陳瑞仁檢察官,我說能夠不講還是不要講,講了不能保密,他還一再騙我說可以保密,事到如今,那有一件跟檢察官講的可以保密的,國內智庫台綜院,智庫那麼多台綜院竟然是要被保密的對象,只因為台綜院拿政府的錢,在檢察官的手中我也曾經提過我也希望審判長能夠瞭解以奉天專案來講,這是二○○二年年初我繳庫,奉天專案的孳息李前總統最後六年一共支出陸億八千多萬,平均一年超過壹億新台幣以上,這些是政府的錢公家的錢,有編列正式預算嗎?沒有,有經過立法院預算審查嗎?沒有,有經過審計部結算的審定嗎?也沒有,我如果是一個貪墨之輩,這一些是屬於總統個人真正的私房錢,我為什麼要繳庫,我為什麼要用到國務機要費來給人家誤會我貪污,一年超過一億的總統個人私房錢我都繳庫了,我還會去用那麼多的不法手腕來污錢,這符合邏輯嗎,在奉天專案支持台綜院看多少錢好幾億好幾億,包括外交部、國安局的錢都進到台綜院智庫,有什麼交代,都沒有,台綜院要給他錢還要用代號用很多專案的名字,還要騙說案件內容是委託研究研究什麼,研究延攬大陸科技人才,案件的內容叫做延攬大陸科技人才,實際內容是台綜院全院的維持費,連台綜院都要用假的代號,還要幫他保密,你說機密外交的工作能夠不保密,能夠不要有代號嗎,裡邊很清楚的很多機密外交,我們就談卡案,在我這個案子是C 案或是F 案,他代號好幾個專案的名字,裡面就好幾個專案的代號,還不敢只有一個專案的代號,結果裡面內容是委託研究延攬美國人才,實際是給卡案的公關費,還要用延攬美國地區華人的包裝遮掩,所以我們講說J 案,是要來掩飾南線專案,講一個假的南線專案,實際上是J案用到國務機要費的錢,你說這樣做為總統,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總統的外交行使的統治行為,我們錯了嗎,如果說真的錯了,會涉及到故意貪污公家的錢,我們有犯罪的故意嗎,這些錢李前總統時代一直到我的時代我繳了,他可以用奉天專案總統的私房錢來做機密外交的事情,我延續他的積極作為,來維持國家利益,我沒有奉天專案的錢可以用,我用到國務機要費的錢,幕僚人員也好,會計處的人員也好,他們想辦法把這些錢領出來,不論是他人發票或者犒賞清冊,我相信他們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這些錢領出來,能夠為國家多做一些事情,這能夠把他矮化為貪污、A 錢,把他扭曲為總統意圖不法,來貪污政府的錢,對一個三十年來從政最後十二年有機會擔任行政首長,我非常的小心,我不是一個愛錢的人,我從來沒有管過錢的人,今天為了錢的事情,被押在台北看守所兩次,兩次加起來也九十天了,你說每天我看到牢房的天花板,看不到外面的陽光,陰濕濕的牢房棉被都會發霉,睡到棉被都會發霉,包括我衣服掛在那邊,要穿的時候都會發霉,可以想像多麼陰濕,我能夠怎麼樣,我不是認罪,面對這樣的政治氛圍我認了,我只希望審判長能夠明察,不要被特偵組的檢察官被他們陷害利用,我完全相信早上審判長所說、中午審判長所說三位法官操守絕對清廉,百分之百絕對沒有問題,我早上的話再強調重點不是操守、清廉的問題,而是政治立場的偏頗問題,檢察官那邊已經不用說了,我已經不抱任何的希望,我指有懇求審判長、兩位法官不要有任何藍綠的色彩,檢察官要把我扳倒關到死,不應該在裁定書講我是卸任得總統我還有相當的影響力,卸任的總統變成我的原罪,不要假藉卸任元首這樣的原罪,執意要把我押起來,對王令麟都可以不羈押,可以替代羈押的方法,那一些特別派在他旁邊的包括調查局二十四小時跟監,包括他一天幾次的報到等等,不押他可以想出很多理由及替代方案,今天檢察官在裁定書講說沒有羈押的其他替代方案,只有把我押起來,這個案子才能審理,審判長這個案子是要進行,不管你要怎麼判,雖然你有了心證但是沒有關係,我還是要為我的清白辯護,我要我的辯詞留下歷史的紀錄,你沒有辦法還我清白,我相信有一天歷史跟人民會還我清白,我只希望審判長能夠重新的審酌,還有必要把我押下去嗎,難道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嗎,就像昨天我有大老有立委去看我,他們說美國方面有人要呼籲,在臺灣沒有這樣的案例,但是在外國有所謂的軟禁在家,要問我的意見,我沒有看法,我只懇求絕對還有方法有沒有必要而已,再繼續的羈押我才能夠讓這個案子順利的進行,是審判長在作決定還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幫審判長作決定,審判長是聰明人可以判斷,好好處理這個問題,謝謝審判長及兩位法官。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第一部分

2009/02/24上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龍潭購地案部分,你在上次準備程序已經提出答辯,有無要補充?被告(阿扁總統)答:剛才檢辯雙方不只針對龍潭購地案在表示意見,包括檢察官的起訴書起訴之範圍及其他一些重大爭議都表示意見,所以除了龍潭購地案以外,一些相關的爭議我希望能夠有講話的機會。剛才大家都聽到檢察官一再表示好像被告的權益只有實體的問題,其實程序的正義比實體的正義還要來的重要,所以我認為程序的問題及實體的問題都同樣的重要,記得馬英九先生的特別費案就在鈞庭審理過,為了其中的一片光碟,好像說檢察官有所謂的誘導,不但提出嚴重的抗議,並告發檢察官涉嫌刑事犯罪,也曾經在鈞庭做了勘驗,甚至在鈞庭的無罪判決書中也把那一部分的勘驗筆錄做了詳載,我真的沒辦法瞭解,其他的光碟偵訊影帶我都沒有看過,我只在1 月13日拿到有關龍潭購地案辜仲諒去年11月24日的偵訊光碟的譯文,我跟當天11月24日正式詢問筆錄做了比對,讓我真的沒有辦法相信這就是辦我的檢察官他們是這樣的來濫權追訴,故意入人的罪,特偵組檢察官說他們沒有作假,但是我必須要請審判長能夠看一下龍潭購地案筆錄的第三捲第221 到224 頁,詢問筆錄記載詢問的時間是去年11月24日下午21點13分,一直到最後的簽名時間下午22點30分,這就是正式筆錄,有受詢問人跟檢察官的簽名,但實際上這是真實的時間嗎?不是。從光碟影帶我們可以知道,辜仲諒詢問正式筆錄的時間是下午22時40分才開始,做了二十五分鐘的筆錄,如果我們沒有去看光碟的譯文,來做比對,我們一定不會去懷疑檢察官會作假,但是很清楚的從晚上9 點13分到晚上10點30分,根本就沒有做辜仲諒的詢問筆錄,這不是造假,這不是在掩蓋那一小時他們在套供串證的不當取供的事實,不然是什麼?我們看到特偵組發言人說他們不會造假,時間記載顯然就是一個不實,我不曉得檢察官又要怎麼說,難道你說有具名就不會造假,事實就是造假,難道這樣一個不實記載,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這是機器的問題嗎?這是技術性或是只是開關的問題嗎?這是斷章取義嗎?檢察官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明明十點四十分晚上才開始作筆錄,為什麼一定要寫在晚上十點三十分已經完成筆錄。其次,我們發現就在昨天辯護人特別把光碟影帶在記者會公開,今天我們發現那光碟在晚上九點四十三分到晚上十點四十分,有一小時的譯文沒有做筆錄,檢察官可以一開始告訴辜仲諒說,先來聊聊龍潭購地案是什麼,再來跟你講別人是怎麼說,再來印證到底是怎麼說,詢問證人可以先告訴他一個小時的案情嗎?可以把別人怎麼講先告訴他而不必作筆錄,來誘導他嗎?要怎麼說才符合,要檢察官來教他嗎?證人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他不知道案情,你還要告訴他是怎麼一回事的案情,逼得他必須要講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檢察官接著講,不能幫倒忙,就破掉了。這樣的一個詢問證人,任誰都沒有辦法相信檢察官他沒有任何偏頗及私心,而且在裡面我們也發現檢察官還告訴辜仲諒說至少應該要這樣講,或者這樣講就對了,檢察官可以這樣做嗎?甚至還有一段講,這個事情外邊沒有人知道,只有我們檢察官知道,結果檢察官把只有他們知道外邊都不知道的一些事情,一五一十的告訴、洩漏給辜仲諒,檢察官可以洩漏只有他們知道,外邊沒有人知道的案情嗎?更覺得疑惑的是,正式筆錄的第一句話,竟然捏造不實,題目是:「據辜成允說,你(指辜仲諒)曾經跟他說夫人有開價肆億元」如果不明究理的人都知道,根據辜成允說很多人就會相信辜成允曾經就這樣說過,用他的話來問,但是我又查過辜成允只有三次的詢問筆錄,去年10月20日、11月5 日、11月14日完全沒有提到吳淑珍開價肆億元的事情,他都講不知道,他還講說他根本不知道錢要給誰,也不知道最後會流向哪一個地方,他講他跟辜仲諒間的對話,根本沒有說佣金要給誰,肆億是辜仲諒跟蔡式兄弟談好才跟我談的,辜成允沒有講過的話,檢察官怎麼能夠根據辜成允來說要來套話,再說,那一小時的未作筆錄的對話當中,辜仲諒再三的確定,這肆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開出來的,並確定蔡銘杰是跟吳淑珍講二億,而不是肆億,其中有二段話很重要,辜仲諒講,蔡銘杰來跟我講說肆億,叫我去跟我叔叔講肆億,這樣就很清楚了,這不是夫人講的,一定是蔡銘杰,因為他要去A這個錢的話,他一定要跟我講肆億,然後去跟夫人講二億,後來被夫人發現。檢察官又講了一段他們兄弟開價肆億,結果跟夫人只講二億,他們二個人要暗槓起來,結果因為辜仲諒的關係,因為蔡家兄弟不知道辜仲諒跟夫人那麼親,夫人才知道,檢察官又講,所以夫人說被暗槓二億,應該是蔡銘杰跟你講肆億,緊接著辜仲諒講說夫人後來發現是肆億,他自己承認說可能是我不小心說肆億,結果正式問筆錄變成是根據辜成允說你辜仲諒曾經跟辜成允說夫人有開價肆億元,這是怎麼樣的筆錄製作,後來又有一段跟林百里有關,檢察官一再要誘導辜仲諒說林百里有要給吳淑珍一億,也就是多出來的那一億,後來還給辜成允的那一億,說是林百里所給的,那一天筆錄是十一月二十四日,其實二天之後二十六號檢察官就已經再度詢問林百里,林百里一再強調他本人沒有拜託吳淑珍及陳水扁,也沒有在哥本哈根開立有所謂的nordea的銀行戶頭,也沒有把350 萬美金匯到蘇黎士的郭淑珍帳戶,他絕對沒有給吳淑珍本人或者其白手套錢,也沒有匯到吳淑珍或她指定的帳戶,根本就沒有為了廣輝用地的事情找過吳淑珍,他最後講為了龍潭設廠的事情有找過國科會,最高的層級只有找當時行政院長游錫堃作簡報,所以,他一再的矢口否認,檢察官都已經非常清楚,一再的要辜仲諒講林百里有要給吳淑珍一億,也一再要辜仲諒講林百里有去求總統,真的讓人非常的失望,檢察官怎麼是這樣的問話。辜仲諒在一小時的偵訊光碟譯文,有二次提到,當一般老百姓或是企業家碰到困難的時候,他們去拜託這些首長,應該多半會幫他們,可是那時候阿扁已經幾乎不做事了,誰去找他都沒有用,意思是說這個門已經關了,另外,辜仲諒又講,你去求總統沒有用,這些對被告有利的說詞,在正式筆錄一字未提。有關龍潭購地案,另外一位被告李界木,他的光碟偵訊影帶昨天也部分曝光,我看電視報導,檢察官竟然一再的恫嚇李界木,人家李界木講在2004年年初,有關總統聽取游院長帶領行政團隊來做報告,我在他們報告之後,逐一請教在場的與會人士,對於科管局李界木局長,採第一案我問大家有沒有其他意見,大家都沒有意見,我們才講說那就試看看第一案,接下來二三個月來談價錢,如果談不攏,就算了,李界木說是大家的共識,這不是檢察官要的答案,在光碟裡面我們昨天看到了,檢察官竟然叫李界木不能講大家的共識,否則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這是吳文忠講的,朱朝亮講大家共識就大家一起辦,李海龍講,你跟律師先talk一下,不然給我們作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三位檢察官輪番上陣的來威脅、恫嚇李界木,難道這是機器的問題嗎?這是開關的問題嗎?這是斷章取義的問題嗎?所以只看了辜仲諒的其中一片光碟譯文,以及再聽到李界木去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偵訊光碟,我真的沒辦法再相信檢察官,我一向尊重司法,今天我必須要講,我沒辦法再相信司法了,因為這些檢察官竟然淪為政治的工具,我必須在今天這樣的公開場合,我要負我的原則,我必須要公開的指控,特偵組的部分檢察官是如何的介入政治及介入政黨,第一,在2008年總統大選的最後幾天,國民黨的吳敦義秘書長對外先打預防針,說如果你們聽到馬英九總統候選人會跟外國人甚至黑人有怎麼樣的親密關係,你們不要覺得奇怪,原來是吳文忠檢察官去通報馬陣營,說綠營可能會拿到馬總統候選人跟張瑋津女士的先生是一位黑人,外邊都叫巧克力,那一片光碟,落入張瑋津的手中,張瑋津可能要拿給謝陣營來公布,是吳文忠出面把它壓下來,再通報馬陣營總部,這是身為檢察官應該做的事情嗎?這是檢察官的職權嗎?第二,朱朝亮檢察官有二次跟我講,叫我務必要支持民進黨的蔡英文主席,其中一次就在大家所知道的苗栗的那場法會,他跟我坐在一起,其中的談話也是談到我應該要支持蔡英文,在整個偵辦過程中,竟然特偵組的人要民進黨黨中央務必要跟我切割,不能夠聲援我,這樣他們好孤立我,當然民進黨黨中央後來也做了這樣一個指示,作為壹個檢察官,去介入一個政黨內部事務,這是檢察官應該有的修為嗎?第三,越方如檢察官在去年三月馬英九已經選上總統,五月就職,在中間我已經不記得是四月份還是什麼時候,有一個晚上,蔡英文主席從高雄趕回台北,急著到官邸來看我,他說越方如辦他的特別費案,特別告訴他他會沒有事,但是要他轉達給我,叫我務必要特赦余文,越方如告訴蔡主席說他非常同情余文的處境,他知道馬英九就任總統之後,他不可能做這種事情,但是你陳水扁一定可以做的到,後來由於種種原因,我沒有特赦余文,沒有多久,有五位部長就被越方如檢察官以用他人發票貪污罪嫌起訴,總統要不要特赦,檢察官可以有他的喜好,來要民進黨主席轉達他的個人偏好,如果他那麼同情余文,用他人發票不應該被判刑,那為什麼沒有多久五位部長,相同的案情,反而被他以貪污起訴。最後,跟朱朝亮檢察官有關,去年的八月十六日,朱朝亮檢察官到我家裡搜索,他當我跟我太太的面,特別講到一件我到現在還非常驚異的事情,他怎麼會在我面前講這件事情,那是天大地大的事情,朱朝亮講,他手頭握有李登輝前總統及台聯黨去拿共產黨的錢,說金額高達二、三億,他說他有這樣的資料,共產黨的錢可以拿嗎?朱檢察官作為一個特偵組的檢察官,如果他有這樣一個資料,他可以握在手頭,他可以把這件事情告訴我嗎?如果真有這樣的資料,他能夠不辦嗎?如果沒有這樣的資料,可以亂講嗎?就在那一天搜索的時候,朱朝亮檢察官看到有關李前總統涉嫌用陳國勝、李宗仁二個人頭帳戶,匯到國外至少有五千一百多萬美元,而且中間也看到一些匯款的明細,還有新瑞都案劉泰英的調查筆錄,劉泰英指稱陳國勝、李宗仁都是李前總統的人頭,朱朝亮檢察官講說這樣的一個證據確鑿特偵組很容易辦,我太太就當面跟朱檢察官嗆說,你絕對不敢辦,他說他怎麼不敢,今天事實証明特偵組變成是綠偵組、扁偵組,只辦綠不辦藍,只辦扁不辦李,李前總統是國民黨籍的總統,特偵組那有任何的膽識敢去碰國民黨籍的總統,事實已經愈來愈清楚,政治檢察官對於政治異己羅織入獄故入人罪,所以會有剛才對辜仲諒、李界木那一種威脅利誘的不正取供,一點也不覺得奇怪,特別辜仲諒是在我任內的一個通緝犯,結果派檢察官去跟人家談條件,回來奉為貴賓、視為人才,檢察官押我說我有串證之虞,但是我們看到檢察官跟一個通緝犯在製作正式筆錄之前的套供、串證,好像無所謂,我真的匪夷所思,為了辦我,通緝犯的案子可以移到特偵組的手中放水,這是特偵組的辦案態度嗎?最後要講的第三大部分,我今天才收到特偵組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其中提到辜仲諒的二億玖仟萬及陳敏薰的一千萬元,我略為看一下,作為一個卸任的總統,竟然淪為特偵組檢察官濫權追訴的白老鼠,亂槍打鳥,真的沒完沒了,還記得一月十九號,龍潭案說我是犯了職務上受賄的貪污罪,後來也搞不懂是追加或變更,又說我同樣的事情是犯了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藉勢藉端勒索罪,是這樣的包山包海嗎?今天我看到的補充理由書,有關於辜仲諒的二億九千萬元,我的罪嫌又增加了幾條,不管是辜仲諒的、陳敏薰的,第一,我可能犯了違背職務的受賄罪,第二,我可能犯了職務上的受賄罪,第三,我可能犯了非主管或監督的圖利罪,第四,又說至少我是犯了業務上的侵占罪,陳敏薰的部份,也是一樣,我可能犯了以上四罪,我必須要告訴審判長,2004年我那麼忙,我在選舉,選後又有選舉紛爭,跟驗票訴訟,我怎麼會知道陳敏薰有沒有在選舉的時候給吳淑珍錢,我從來沒有聽過,是在去年年底我才聽檢察官這樣的問過話,從來不知道有陳敏薰給一千萬元,至於辜仲諒的部份,這些全部都是政治獻金,檢察官講,說唯一可能是被告在擔任民進黨主席是民進黨收受相關的政治獻金,說我竟將業務上持有的款項侵占入己,沒有辦法交代去向,我要特別指出,我給民進黨或是友黨,特別是八年期間有六次的重要選舉,我要給候選人一些贊助款,這跟我做主席不做主席沒有關係,我不做主席我也有義務、責任來幫這些黨所提名的候選人的忙,2001年有縣市長跟立委的選舉,2005年有縣市長的選舉,2006年有北高市長跟議員的選舉,哪一次我沒有贊助黨及相關候選人錢,這三次我不是民進黨的主席,我也要給錢,我也要幫忙,不是做主席才能夠收政治獻金,不做主席就不必幫忙,辜仲諒所謂的二億九千萬元,清楚的看辜仲諒的筆錄,去年11月24日,其中的二億,我完全不知情,但看他的講法,是在我選總統的期間,2004年3 月中旬之前我競選連任的期間,他帶去給我太太的,那是我做為候選人的政治獻金,至於2002年他講他付了二千萬元,那是為了北高二市的選舉,我們的募款,其他的不說,以北高二市市長,謝長廷候選人我給他二千萬元,李應元候選人我給他一千五百萬元,怎麼說我沒辦法交代去向呢?2004年下半年,就是立委選舉,辜仲諒捐了五千萬元,立委選舉候選人那麼多,我能夠不幫忙嗎?一位立委以一百伍拾萬來計算的話,看有多少,怎麼會沒辦法交代去向,2005年說辜仲諒送了1500萬元,這也是政治獻金,這應該是我太太幫羅文嘉選臺北縣長跟他募的錢,在辜仲諒的筆錄裡面,他也特別講,羅文嘉也特別打電話跟他謝謝,這叫做無法交代去向嗎?我們都知道興票案,其中有將近二億左右,宋楚瑜辯稱說他付給國大選舉、立委選舉的一些候選人的贊助款,當時的檢察官隨便找幾位國大候選人、立委候選人,問說有沒有這回事,有人不敢講,有人承認了,這樣就叫做交代,所以興票案最後不起訴,我真的完全不解,檢察官不調查,檢察官也知道我選舉的時候必須要給黨及黨的候選人政治獻金,今天為了押我,為了起訴我,為了辦我,遠的不說,就以從去年八月中旬開始到現在,超過半年的時間特偵組八位檢察官集中支援及力量,只為了扳倒我,其他案子全部停下來,不敢去碰觸,到現在還在歹戲拖棚,還不放過我。在二月十六日我接到鈞庭對我的律師聲請撤銷羈押及停止羈押做了裁定,如果這是審判長最後的心證,說我龍潭購地案縱使辯解有理,最後也要構成跟李界木的共同貪污,我再怎麼樣的辯解,再怎麼樣的有理,鈞庭已經有了心證跟結論,就是不要放我出去,尤其鈞庭目前的態度一點都沒有改變,在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羈押我的理由裡面,有二次一再提到我是卸任的總統,還有相當的影響力,不能任容我在外邊,二月十六日的裁定理由,竟然還有一大段在二份的裁定書都這樣講,說我是卸任的總統,還沒有押起來之前,我就一再的利用卸任總統來聚焦,屢屢發揮影響力,說難保我不會再利用過去的政商關係及所獲得的資訊再來影響法院的審理,所以非羈押我不可,而且沒有其他替代的方式,具保、限制住居都沒辦法取代羈押,為什麼我會心灰意冷,為什麼我會萬念俱灰,如果審判長已經有了心證,也不管檢察官是這樣濫權訴追,卸任總統這是事實,我不可能去改變它,我做過總統好像是我的原罪,因為做過總統,我就會逃亡,因為做過總統,我就會串證,之前,王令麟他被密報有逃亡之虞,再度被押了起來,後來再把它放掉,說這是調查局的預警情資,所以不是有逃亡之虞的事實,王令麟他的爸爸王又曾跑掉了,他的太太也跑掉了,結果王令麟爸爸的例子變成我會像王又曾一樣這樣的跑掉,而王又曾的兒子王令麟不但不會像爸爸一樣的跑掉,後來捉放曹,說沒有事實說他有逃亡之虞,逃亡的預警情資不是事實,那我的事實又在哪裡,請問檢察官,請問審判長,你們要把我關到死,這樣才甘心,何必浪費這麼多的司法資源,浪費這麼多時間,過去審判長辦馬英九,為了判他無罪,還去找歷史的書,找到宋朝的公使錢作為他無罪判決的理由之一,如今為了完成政治任務,院檢聯手,非讓我死不可,我認了,栽在各位的手中,我相信歷史會重新審判,不只我會在人民的法庭跟歷史的洪流再度受到審判,檢察官、審判長跟法官們,也一定會被審判的,謝謝。

范蘭欽,親、傾、欽泛藍

燈芯

范蘭欽,親、傾、欽泛藍 2009/03/20


跟馬英九當市長時,他在英文版台北導覽序文所寫的,戰後來台的中國人被稱為台灣人會感覺不舒服,受人指責之後,否認是他所為一樣,有其主,必有其奴,我駐多倫多新聞組長郭冠英,在他以范蘭欽掛名的部落格裡,以高級外省人自居,還說劊子手陳儀、蔣介石,殺害台人不夠多,罵台灣是鬼島、台人是台巴子,中國一旦以武力保台後,還要繼續對台灣鎮壓、肅反,他種種醜惡的辱台言論受到台灣人民痛予聲討之後,他也敢做不敢當(只會當孬種),狡辯網友指證歷歷的泛蘭欽,不是他本人。
蔣介石集團在中國被共黨消滅,輾轉逃抵台灣後,鵲巢鳩佔,本該獨立建國的台灣人民,反遭奴役,等到李登輝繼位,逐漸掌權後,自視優越的蔣家徒子徒孫,下台不甘心,大罵李登輝是王八蛋,後來阿扁總統執政,政黨輪替,他們更加痛恨。美國民主黨歐巴馬當選總統,他跟麥肯說,我需要你的幫助,但高人一等的馬英九,卻利用司法,一路追殺阿扁總統一家人及其團隊。

他們鄙視台灣,這單從馬英九選前對原住民說,我把你們當人看,要好好教育你們,便透露出他們高級中國心態,像這回郭冠英的辱台言論,仇台、辱台,更加露骨。
范蘭欽,按英文姓名習慣,倒過來便是欽范蘭,諧音就成了親(也是傾、欽)泛藍。人家美國,日本,都分別認同自己是美國人、日本人。唯獨我們台灣,卻分藍、綠。藍營認同的是遠在天邊的中國,綠營則是腳下我們台灣這塊樂土。儘管泛藍也在台灣吃、喝、拉、撒大半個世紀,不少人說福台語、客台語還很溜,他們還是鄙台、仇台,一心歸向中國。像范蘭欽之徒,既然那麼傾藍,親藍、欽藍,那麼傾中、親中、欽中,你們何不儘早束裝,爬回你們祖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