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第二部分

2009/02/24下午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檢察官起訴國務機要費、洗錢罪的部份,除辯護人剛才提出的辯護意旨外,有無其他答辯?被告(阿扁總統)答:本人再做以下的說明,補充答辯,首先先就所謂洗錢案來做報告,洗錢案最重要的必須要有所謂的不法所得,但是審判長很清楚,南港展覽館案我並沒有被起訴,所以南港展覽館案到底是兩百七十幾萬美金或者是兩百二十萬元美金跟我都沒有任何關連,怎麼連這部分也變成是我的不法所得,而涉犯共同洗錢罪嫌,至於龍潭購地案有關錢的事情,我完全不知情,不但沒有任何的與聞也沒有任何的參與,主觀上既不知道有錢的事情,客觀上也沒有任何行為分擔有關錢的事情,也沒有任何一個共同被告或者證人說我有牽扯到錢的問題,今天我再進一步針對龍潭購地案補充兩個重點,第一,龍潭案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定權在行政院,負責經辦的行政院六組組長陳德新他在去年十一月七日的筆錄,特別說明如果要讓廠商來得及設廠第一方案先租後買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一來,是因為初期的經費不用那麼高,而且也方便後面的預算編列作業,其次劉世芳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在去年十一日的筆錄內也提到龍潭購地案,游院長沒有特別指示,但是他認為在政策上應該是可以支持的,另外一個重點,我們去把特偵組檢察官起訴書附圖八、九、十、十一來加以拼圖,我們進一步發現,其中辜成允匯出去壹仟五百四十八萬元美金,輾轉經過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擁有一共十三個帳戶,其中六個已經結清,剩下的七個帳戶一共結餘五百陸拾肆萬八千四百七十九點四元美金,折合新台幣超過壹億九千萬元以上,其中包括蔡銘哲分給其兄嫂陳慧娟八十九萬元美金及其姐姐蔡美利的柒拾肆萬五千多元美金,所以還在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或所擁有的帳戶還有將近兩億新台幣,這跟在中午的時候,我們特別引用辜仲諒得錄影光碟提到蔡家跟辜成允、辜仲諒講四億元,跟我太太說兩億元,中間有A 掉或者暗桿掉兩億元左右,其次在拼圖裡面,我們進一步發現,蔡銘哲固然有在九十三年二月到五月陸續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參佰萬左右美金匯回臺灣,但是九十三年的六月,蔡銘哲接著又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兩百七十幾萬元的美金,又匯到蔡銘哲的海外帳戶,所以蔡銘哲辯說匯回的美金三百萬元大約新台幣一億元是因為我太太講總統大選需款孔急需要現金,匯回交給我太太,顯然不實,因為匯回之後又匯出去,金額是差不多的,這代表了什麼,這是蔡銘哲跟郭銓慶互相調錢,所以有匯回也有再匯出去,跟我太太一點關係都沒有,結果特偵組檢察官聽信蔡銘哲胡說八道移花接木,竟然據為起訴的犯罪事實,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總之有關龍潭購地案我主觀上不但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任何的行為分擔,或者不法所得。第三,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部份,詳細等一下我第二部分再細說,總得來講國務機要費我沒有任何不法所得,我因公的支出,遠遠超過國務機要費的收入,所以我沒有不法所得,也沒有任何證據說這些國務機要費領出來的錢,有匯到國外去,怎麼能夠說我共犯所謂洗錢罪嫌,我必須要講有關我太太在海外的開戶或者匯錢我完全不知情我也沒有交代過任何一個人,要幫我把任何款項匯到國外去,對我全部不知情的事情要我共犯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現在已經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是古代,也不是封建的時代,說夫妻倆個人有所謂的連坐法律先生做的事情太太要共同負責,太太做的事情先生要負連帶的責任,沒有錯,對太太的事情縱使我不知情,甚至長期以來被太太所隱瞞,我身為過去的國家領導人,我當然有政治責任,我有道義責任,我必須為此向國人同胞深深的說聲對不起,但是絕對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檢察官起訴書講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我就開始共同洗錢,完全是沒有的事情我怎麼知道沒有人告訴我,包括我的太太,包括後來我的兒子、媳婦甚至我的大舅子他們從來都沒有一個人告訴我過,我當然覺得非常的難過,也非常的遺憾,但是要以調查局葉局長曾經提供所謂的情資報告要來硬說我知情,這完全是羅織誣陷,因為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很多,我也沒辦法知道他的真假,我也沒辦法去查證,所以這些情資報告我們只能夠參考我們必須要請問相關的當事人,後來我們發現太多的假情報,甚至為此我們也付出很大的代價,包括剛才律師講最近王令麟的案子,也是調查局搞了一個烏龍的報告,如果你相信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就發生像王令麟不應該再押回去,但是還是把他錯押了,剛才辯護人也特別提到,我曾經引用調查局的報告,其實我為了引用調查局的報我也多次請教當時調查局的葉局長你到底有無充分的證據,你有沒有調查過是否為真,他跟我信誓旦旦的保證,他們調查的結果情資的來源,絕對沒有問題,你說局長都這麼說了,我能夠說我不相信你嗎,也因為這樣我說我有所本,我敢大聲的說出調查局給我的情資報告顯示宋楚瑜跟陳雲林在美國密會,所謂的宋陳會,我們一說出來,馬上被宋楚瑜提告,結果我敗訴,這個就是我們相信調查局的情資報告的壹個結果,所以作為過去的總統,你能夠盡信調查局的報告嗎,剛才律師也引用李登輝前總統也被調查局提出情資報告說他在海外利用很多的人頭把錢匯出去,我獲悉之後,好意向李前總統來報告,因為這樣李前總統還誤會我在威脅他,一片好意最後造成不愉快的誤會,你說我要相信李前總統還是要相信調查局,又有一次其實在兩千年我剛接任總統不久我非常好奇的想知道,既然調查局的王局長你常常要固定時間跟我做情資報告,我說你是不是可以把過去我在野的時候向李登輝前總統做的情資報告跟我有關的而且局長你認為百分之百沒有問題的,你給我三件,來作一個參考,結果他提出來的一件,讓我啼笑皆非,他竟然向李前總統報告說呂秀蓮女士為了爭取作為我的兩千年總統副手搭檔,她幫我募了八億新台幣,她才獲得我的提名,我把這件事情也告訴呂副總統,她也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烏龍玩笑,因為我很清楚,我提名呂副總統作為副手搭檔,沒有任何的條件,是綜合各方面考量後所做的最後決定,完全跟任何募款、金錢沒有關連,結果竟然把這樣的情資,向當時的李前總統作報告,最後在二○○八年總統大選後期,同樣的調查局葉局長也跟我做了情資報告,跟我的黨所提名的總統候選人謝長廷有關,情資報告顯示他們所掌握的是謝總統候選人利用親友的戶頭把新台幣十多億匯往新加坡,不可能的事情,也沒有的事情,他也覺得非常好笑,這也是調查局所給我的情資報告,所以呢對我來講,縱使葉局長給我情資報告跟我家人有關,我也必須要去求證,當我太太矢口否認的時候,你說我要怎麼辦,我太太要隱瞞我她不承認就能夠因為這樣,我變成是知情的共犯嗎,我就要跟我太太負連坐的法律責任嗎,有關一百玖拾壹萬多美金,交給前總統資政吳澧培要做臺灣的國際外交之用,最主要的是去年的年初一月間是我太太主動的坦承她在國外的匯款被凍結,我就問她為什麼你在國外有匯款她講了一大堆的理由,包括要給我卸任之後作臺灣的國際外交推動之用,後來再逼問之下,她承認將近兩百萬美金的錢沒有被凍結到,我要求她不必等我卸任,現在就要給我交出來,全部拿出來我馬上要用,所以我才打電話給吳資政他長期就是在為臺灣作國際外交的工作,過去我擔任總統期間也曾經委託他作了很多的臺灣的國際外交工作,他做的很好,我信得過他,所以他就提供兩個戶頭、四個帳號,而且指定一個帳號伍拾萬的匯款,都是他所作的指示,我錢全部交給他,一共是一百玖拾壹萬八千多元美金,這一些跟後來二月一日左右葉局長再跟我提出情資報告完全沒有任何關係,怎麼能夠以我後來最後才知道的事情,就來類推我對以前的事情我全部都知道,我要我太太把一百九十幾萬美金交出來先作臺灣的國際外交之用,怎麼變成是我共犯所謂的洗錢罪嫌。第二大部分,談到有關國務機要費本身,這是歷史共業,結果我先受到歷史懲罰,如果說要我來背起這樣的歷史共業的十字架,來幫六千位左右全國公務人員來擔罪的話,那就請特偵組檢察官明講,否則的話,對我來講絕對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是政治迫害的政治考量而已,我必須要跟審判長講有關國務機要費怎麼去領,怎麼樣的領出來之後要交給誰,我從來沒有做過任何的指示,我也從來沒有叫屬下去做不法的事情,我也沒有叫屬下去拿他人的發票來申領,更沒有叫底下的人去做所謂的犒賞清冊,這一些都跟我沒有任何關係,就像我擔任市長四年,對於台北市長的特別費,我從來沒有過問過,也不曉得四年的市長特別費是怎麼領怎麼花的,作為市長都這樣了,作為總統更忙碌,事情那麼多,我是總統,怎麼把我變成是帳房,好像我整天沒有事幹,一直在盯著國務機要費那些錢,怎麼樣去領,怎麼樣去用,怎麼樣的要去作假,審判長,你都可以相信馬英九作為市長他那麼忙怎麼會去管到特別費的事情,你都相信馬英九的辯解,我陳水扁身為總統我會比馬英九市長更輕鬆更沒有事作嗎,怎麼馬英九市長對於特別費的事情,可以以馬英九公務繁忙不可能管到特別費的支領,所以他主觀上不可能有任何犯意,為什麼,國務機要費一定要入本人於罪呢,很清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我又不是第一個作總統的人,我之前還有李前總統,李前總統還有兩位蔣總統、嚴總統都是沿襲舊慣,很多慣例、很多傳統,包括官邸的開銷等等,包括國務機要費怎麼去列報核銷,我絕對不是歷史上的第一個,我做總統沒有人告訴我國務機要費要怎麼申領,我也完全不曉得國務機要費是怎麼領出來的,我從來沒有管過國務機要費要怎麼把他領出來,我也從來沒有指示過國務機要費可以用他人發票或者犒賞清冊,我的幕僚不管是陳鎮慧、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在多次筆錄裡邊提到國務機要費他們認為就是總統的錢,他們也認為領據列報的部份一經領出就是完成核銷,他們的認知是這樣,我怎麼知道是這樣一個認知,很清楚的,不管是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制度的沿革改進報告,或者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編列及支用之說明,都認為國務機要費是具有特別費、機密費、機要費的性質,這一點也是審判長在審理馬英九市長特別費的時候所認同,更是本案的前案陳瑞仁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的起訴書所認定,全國文武百官六千位大家都有特別費,最早有特別費的總統,民國三十八年就有特別費的總統,只有總統一個人才有的特別費,演變到今天六千位的公務人員都有特別費,包括總統府的呂副總統都有特別費,怎麼特偵組為了起訴本人而推翻本來的認定,說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別費,我們深覺匪夷所思,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特別的特別費,所以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剛好是鈞庭所審判的,我們要請問馬英九的特別費有一半必須單據核銷的部份,同樣的使用了他人的發票,最後有沒有聽說誰被以使用他人發票來詐領特別費而被貪污審判,另外一半領據列報的特別費,審判長很清楚,馬英九市長認為是他私人的錢,所以他直接匯進他個人的帳戶,還申報個人的財產,他每個月匯給他太太二十萬元,還放進ICBC去享受十三趴的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另外審判長應該也看過這樣的一個,請審判長,我相信這是我們把它節錄出來的,馬英九市長他在八年之內匯給他在美國的女兒生活費伍拾伍萬美金之多,超過壹仟陸佰萬以上,怎麼他的錢這麼好用,薪水市長壹個月十幾萬元,長期公務人員,他每個月把特別費放進私人帳戶,拿出二十萬匯給他太太,又可以八年內匯出超過壹仟陸佰萬新臺幣給他女兒,而且他真的非常有辦法在每年的市長財產申報,還能夠繼續累積他的財產,平均一年還有三、肆佰萬之多,我們要請教,難道這一些審判長都不知道嗎,特別馬英九根本就沒有從特別費裡邊拿出來因公使用,審判長之所以判馬英九無罪,其中一點當然是認為這是實質補貼,而且還幫馬英九講話,說馬英九那麼忙,對於特別費要不要記帳,或者每年年終還有剩餘要不要繳庫,這一些都是行政的問題,縱使有違失也是行政責任有無之問題,而構不成所謂的詐欺、背信、貪污,另外,審判長有特別提到,他因公支出的錢遠超過他的特別費收入,其中馬英九在卸任市長之前被檢舉他也有特別費的問題的時候,他特別費收入是壹仟五百萬元,但是說他沒有不法所得是因為因公支出五千壹佰萬,所以支出遠大於收入,沒有所謂不法所得,如果再細查,五千壹佰萬根本就不是特別費的錢,其中伍仟萬是他兩次選市長的補助款,另外是所謂的選舉結餘款,也就是說都是選舉錢,他把選舉錢拿出來成立兩個他個人的基金會,叫做因公支出,也就是說審判長及高院跟最高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是因為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的收入沒有不法所得,但是因公支出的錢是什麼,即使跟特別費無關,高院的理由特別寫出,不要去管資金的來源或者來自於哪一個帳戶,只要他的實際用途是因公支出,就應該從寬認定,如果這樣也可以的話,我兩次總統大選,我的選舉補助款三億肆仟萬全部交給黨,一塊錢也沒有放在個人口袋,又把選舉結餘款參仟萬支持凱達格蘭學校,光是這兩筆較高達三億柒仟萬,這也是因公支出,因公益而支出,遠遠大過檢察官指控我說我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涉嫌貪污壹億○四百一十五萬元,我還有什麼不法所得,馬英九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馬英九可以公私混用,我為什麼就跟他不一樣,如果沒有任何的政治考量不同標準,馬英九可以,陳水扁當然也可以,何況我一再的舉證,姑且不談那三億柒仟萬的因公益而支出,我為了推動臺灣的國際外交機密外交以及其他的因公重大支出,我所列舉的十五大項就已經達到壹億兩千柒佰萬之多,也超過檢察官指控我貪污國務機要費壹億○四百一十五萬元,我有什麼不法所得,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說,馬英九絕對不是貪墨之輩不可能捐大而貪小,不可能捐出五千壹佰萬元而去貪壹仟五百萬元,那我捐出三億七千萬元,還支出壹億兩千七百萬元,包括我總統八年兩千年主動把薪水減半,八年下來就少領了至少肆仟萬以上,我陳水扁是一個貪得無厭的人嗎,有關壹億兩千柒佰萬的因公支出,也逐一的去查證所有經手的人拿錢的人,最後檢察官起訴書竟然講有三筆加起來兩千柒佰萬好像不實在,其中兩百萬是我犒賞張俊雄前行政院長,後來他也書面陳報他確實有收到兩百萬。另外有伍佰萬我是交給葉菊蘭女士,我的意思是要交給新故鄉基金會支用,後來好像她把錢轉到鄭南榕基金會,不管是哪個基金會,確實她有收到我的伍佰萬,另外,有關二○○五年中共人代會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我們發起民主和平護臺灣的反反分裂國家法的示威遊行,百萬臺灣人民站出來,我給這個主辦單位兩千萬元,我印象記錯,不是林右昌,當時總統府游錫堃秘書長的幕僚經手的是直接交給游秘書長轉給民進黨的中央黨部主席蘇貞昌,經手的秘書長李逸洋還有底下的人,都承認有收到我的兩千萬元,這些都是很清楚的事情,起訴書怎麼能夠污衊說這三筆兩千柒佰萬根本就沒有交出去,這一些都是有人證,經手的人足以證明,一億兩千柒佰萬就已經超過一億零四百多萬元,我有什麼不法所得,要被檢察官這樣的壹個扭曲跟污衊,說我貪污。其次,我們以李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的使用為例,檢察官喜歡引用審計部的意見,姑且不論審計部在二○○六年怎麼樣的介入政爭,一面倒的傾向藍營,甚至還信誓旦旦的幫馬市長講話說經過他們的審計,馬市長根本沒有使用過他人的發票來申領特別費,事後證明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仍然有用過他人的發票 來申領,審計部有向全民道歉,縱使依據審計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跟總統府達成的協議跟函釋,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領據結報部分,要有專帳專戶來管理,而且有關的憑證,必須要保管,兩千年我上台,有關這部分找不到專帳、找不到專戶,也沒有人保管,也沒有所謂的原始憑證,有的只是領據列報的領據本身,所以呢如果所謂的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而不是領據列報的領據憑證,那今天為什麼檢察官要用不同的標準來要求本人總統任內必須要有所不同,所謂九十二年三月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我根本就不知情,也不必跟我報告,那是秘書長所核定的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只是一個府規,對本人不但沒有拘束力,對於底下的人怎麼樣去做,我根本管不著,也完全不知道,檢察官就用這樣的一個府規要來科以本人刑事責任,用一個不是法律、命令的府規要來科以總統有統治行為的刑事責任,這樣對嗎。李前總統姑且不論領據列報的部份錢用到那裡去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會去追究,難道全部都是因公支出嗎,誰曉得,另外一半單據核銷部分在我任內,後來國務機要費發生,會計處的人員拿出來李前總統時代大溪鴻禧山莊,那不是官邸,那是私人的住宅,家裡的水電費,非常之多,全部拿來報單據核銷的國務機要費,包括家裡的臉盆、腳桶、修理鐘錶、洗照片,包括個人打球,我們所看到的私人的開銷全部拿來報國務機要費,也沒有人講說這樣不可以,審判長你應該可以瞭解,不是官邸的私宅,都是這樣的把私人開銷拿來申報國務機要費,那真正的大安官邸、總統官邸,是怎麼樣的一個開銷法誰知道,更不用說啦有誰會去細究總統官邸沒有任何的制度化,包括我們後來也找到蔣介石總統時代,他的孫子結婚攝影的費用包括他個人要吃的東西包括醬瓜等等,都是從國務機要費來支出,如果我們不探討總統官邸他的定位要怎麼樣去維持,動輒就以個人開銷私人支出來入罪的話,這是非常的有問題,好比說我們發現起訴書裡邊也提到有些經費,用在總統官邸的草坪有裝置藝術,這一個搬運費說也是我貪污的款項,裝置藝術搬來搬去不用錢嗎?在起訴書裡邊也包括好幾筆因公支出的款項例如去花東視導的火車錢,這一些變成是我貪污的錢,我一再的交代,屬下公私要分明,像選舉期間我搭乘空軍一號,我說我必須要私人開銷,用完全私人的錢,我一再交代好幾次他說他們辦了,結果發現這次的起訴書竟然也發現有這樣的款項在國務機要費的領據列報部分支出,現在我才瞭解,所謂總統的錢,總統私人的錢,領據列報一領出來就是完成核銷,就是總統的錢,這是幕僚的認定,我怎麼會知道,這是幕僚認知的錯誤,怎麼會是主觀上的犯罪,就像審判長說馬英九特別費怎麼記帳,要不要記帳怎麼記帳,或者要不要繳回,這些都是行政上的問題,跟刑事責任無關,陳鎮慧於公是總統府出納,於私是我家裡的帳房,我太太行動不便,所以她常常要幫我太太跑腿,這些我完全不知道她為我太太作什麼樣的事情,我公務這麼繁忙我從來沒有看過陳鎮慧所寫的分類帳,或者流水帳,從來沒有送給我看過,縱使他寫參份,壹份給我太太,我也沒有看過,兩份給辦公室主任說壹份要交給我,我也沒有看過,我所看過的只是總統府固定要給我看的那幾張紙,完全沒有寫到,所謂領據列報是怎麼樣的一個開支,包括跟我家裡有沒有關係,所以她常常公私混記,陳鎮慧他怎麼樣的去記帳我怎麼會知道,他記錯了我怎麼會知道他重複申報國務機要費,所謂的臺教會的捐款,還有裕華彩色印刷費,我怎麼會知道這麼多的細節,我都不知道的事情,變成我共同貪污這些錢,底下這些人搞錯重複申領是他們的疏失,我相信他們沒有惡意,但是不能夠因為這樣他們搞錯了,也要說我故意要去貪污這些錢,我是這一種人嗎,連這一些錢我都要重複去領去貪,好像我整天就是在想這一些錢,整天在搞這一些錢,什麼事情都不要做了,作為總統,是這麼樣輕鬆的事情嗎?今天,我真的非常的遺憾,非常的難過,我不相信公義喚不回,我也不相信,我陳水扁三十年的從政如今被污名化,如同所謂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當然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好比說像家庭這一關我沒有約束好,沒有管理好,花了太多的時間在公務上,三十年來,從來沒有休息過,沒有娛樂過也沒有享受過,我對自己要求甚嚴,我也只知道有關選舉的錢可以收,這樣不但自己可以選舉也可以幫別人選舉,如果說這樣也是罪過,這也是所有參與過選舉的人大家都會犯的過錯,我絕對沒有要去隱瞞什麼事情,最後我要提檢察官一再對我不諒解,說根本沒有南線專案,我一再跟檢察官講,當時是陳瑞仁檢察官,我說能夠不講還是不要講,講了不能保密,他還一再騙我說可以保密,事到如今,那有一件跟檢察官講的可以保密的,國內智庫台綜院,智庫那麼多台綜院竟然是要被保密的對象,只因為台綜院拿政府的錢,在檢察官的手中我也曾經提過我也希望審判長能夠瞭解以奉天專案來講,這是二○○二年年初我繳庫,奉天專案的孳息李前總統最後六年一共支出陸億八千多萬,平均一年超過壹億新台幣以上,這些是政府的錢公家的錢,有編列正式預算嗎?沒有,有經過立法院預算審查嗎?沒有,有經過審計部結算的審定嗎?也沒有,我如果是一個貪墨之輩,這一些是屬於總統個人真正的私房錢,我為什麼要繳庫,我為什麼要用到國務機要費來給人家誤會我貪污,一年超過一億的總統個人私房錢我都繳庫了,我還會去用那麼多的不法手腕來污錢,這符合邏輯嗎,在奉天專案支持台綜院看多少錢好幾億好幾億,包括外交部、國安局的錢都進到台綜院智庫,有什麼交代,都沒有,台綜院要給他錢還要用代號用很多專案的名字,還要騙說案件內容是委託研究研究什麼,研究延攬大陸科技人才,案件的內容叫做延攬大陸科技人才,實際內容是台綜院全院的維持費,連台綜院都要用假的代號,還要幫他保密,你說機密外交的工作能夠不保密,能夠不要有代號嗎,裡邊很清楚的很多機密外交,我們就談卡案,在我這個案子是C 案或是F 案,他代號好幾個專案的名字,裡面就好幾個專案的代號,還不敢只有一個專案的代號,結果裡面內容是委託研究延攬美國人才,實際是給卡案的公關費,還要用延攬美國地區華人的包裝遮掩,所以我們講說J 案,是要來掩飾南線專案,講一個假的南線專案,實際上是J案用到國務機要費的錢,你說這樣做為總統,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總統的外交行使的統治行為,我們錯了嗎,如果說真的錯了,會涉及到故意貪污公家的錢,我們有犯罪的故意嗎,這些錢李前總統時代一直到我的時代我繳了,他可以用奉天專案總統的私房錢來做機密外交的事情,我延續他的積極作為,來維持國家利益,我沒有奉天專案的錢可以用,我用到國務機要費的錢,幕僚人員也好,會計處的人員也好,他們想辦法把這些錢領出來,不論是他人發票或者犒賞清冊,我相信他們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這些錢領出來,能夠為國家多做一些事情,這能夠把他矮化為貪污、A 錢,把他扭曲為總統意圖不法,來貪污政府的錢,對一個三十年來從政最後十二年有機會擔任行政首長,我非常的小心,我不是一個愛錢的人,我從來沒有管過錢的人,今天為了錢的事情,被押在台北看守所兩次,兩次加起來也九十天了,你說每天我看到牢房的天花板,看不到外面的陽光,陰濕濕的牢房棉被都會發霉,睡到棉被都會發霉,包括我衣服掛在那邊,要穿的時候都會發霉,可以想像多麼陰濕,我能夠怎麼樣,我不是認罪,面對這樣的政治氛圍我認了,我只希望審判長能夠明察,不要被特偵組的檢察官被他們陷害利用,我完全相信早上審判長所說、中午審判長所說三位法官操守絕對清廉,百分之百絕對沒有問題,我早上的話再強調重點不是操守、清廉的問題,而是政治立場的偏頗問題,檢察官那邊已經不用說了,我已經不抱任何的希望,我指有懇求審判長、兩位法官不要有任何藍綠的色彩,檢察官要把我扳倒關到死,不應該在裁定書講我是卸任得總統我還有相當的影響力,卸任的總統變成我的原罪,不要假藉卸任元首這樣的原罪,執意要把我押起來,對王令麟都可以不羈押,可以替代羈押的方法,那一些特別派在他旁邊的包括調查局二十四小時跟監,包括他一天幾次的報到等等,不押他可以想出很多理由及替代方案,今天檢察官在裁定書講說沒有羈押的其他替代方案,只有把我押起來,這個案子才能審理,審判長這個案子是要進行,不管你要怎麼判,雖然你有了心證但是沒有關係,我還是要為我的清白辯護,我要我的辯詞留下歷史的紀錄,你沒有辦法還我清白,我相信有一天歷史跟人民會還我清白,我只希望審判長能夠重新的審酌,還有必要把我押下去嗎,難道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嗎,就像昨天我有大老有立委去看我,他們說美國方面有人要呼籲,在臺灣沒有這樣的案例,但是在外國有所謂的軟禁在家,要問我的意見,我沒有看法,我只懇求絕對還有方法有沒有必要而已,再繼續的羈押我才能夠讓這個案子順利的進行,是審判長在作決定還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幫審判長作決定,審判長是聰明人可以判斷,好好處理這個問題,謝謝審判長及兩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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