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第三部分與第五部分

第三部分:2009/02/25睌上
審判長(蔡守訓)問:就辯護人今日就證據能力表示意見,除了辯護人所表示意見之外,個人就證據能力部分,有無補充?被告(阿扁總統)答:謝謝審判長,今天審判長跟兩位法官,及檢辯雙方、書記官、記者朋友大家都辛苦了。相信大家都很累,我也很累,昨天整個晚上都沒有睡好,我一直在想,為什麼虎落平陽被犬欺負,龍困淺灘被馬踢。我昨天講了一些話,但是剛才聽了審判長的一些諭知,我的三位辯護人也做了回應,甚至同意應該配合的地方,作為當事人,不應該有特別的意見。不過針對證據能力,除了一整天三位大律師所講的意見以外,我希望能做以下補充跟強調,我還是希望能夠請檢方補齊補正全部有聲音的錄影光碟,以及全部的連續錄音帶,我當然主張能夠勘驗全部的光碟,並比對筆錄,縱使有聲音,有錄影的完整,並不代表就是真實,因為我們真的沒有信心。審判長也知道,我學法律出身,包括我總統任內推動、成立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當然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黑中心,有人認為是黑機關,應該裁撤,本人仍然支持當時的法務部門陳部長定南,能讓查黑中心存在,雖然我本人及家人受到查黑中心及特偵組的偵辦,但是我不後悔。我對司法改革做了很大得努力,包含我推動、引進,交叉詰問的新制度,但是所謂交叉詰問的制度,變成我聲押的理由之一,我首當其衝,並深受其害,我還是沒有任何的怨言,我尊重司法,但是今天我很難相信司法,這也是為什麼我要求應該要補正、補齊全部有錄音的錄影光碟及連續錄音帶並進行勘驗及比對筆錄。過去我擔任總統,我為了尊重司法,我不顧很多人對我的勸說,對於李子春檢察官在花蓮地檢署,為了頭目津貼政見,我當時身為民進黨主席,沒有顧及我是總統的身分,我去出庭作證。我身為總統,我可以拒絕當時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的偵訊,依照憲法52條,我有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很清楚的,627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已經講的非常具體跟清楚,包括總統的作證,是可以不到總統府以外的地方,可以不到地檢署,總統是不可以在任內受到任何刑事犯罪的偵查。但是,作證也好,應訊也好,我完全沒有引用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跟精神來加以拒絕,如果說沒有627號大法官解釋,很多人包括很多檢察官,都認為只要不把現任總統正式列為被告起訴的話,傳訊總統作證,把總統列為准被告來加以偵訊,並非憲法所不許可,如今,大法官的解釋,已經告訴我們,我當時為了尊重司法,是做了錯誤的一個示範,但是我還是不後悔。只是事到如今,我從尊重司法,到今天對司法不再相信,而且失去信心,這絕對不是我的本意,也不是我身為法律人的初衷,所以昨天,我講了很多話。今天我還是要再重複強調,如果大家是我的話,請各位將心比心,當你身陷囹圄,看到辜仲諒那樣的錄影光碟,以及詢問筆錄,有那麼大的落差,一個被通緝兩年的逃犯,竟然可以在條件的交換之下,受到特偵組那麼大的優遇,哪一位證人、哪一位通緝犯,可以享受跟辜仲諒一樣的特權?內容我就不再贅述,李界木的部份,透過媒體的報導,我們看到特偵組檢察官是怎麼樣的要脅、威嚇李界木,如果再講大家的共識,就大家一起死、大家一起辦,在做筆錄會讓他死的很慘,我記得在東部有一位司法人員,只為了一句不得體的話,是怎麼樣的一個下場,難道我們尊重司法的結果,我們尊重司法改革的結果,竟然是造就特偵組的檢察官,好像又回到過去警總的時代、調查局給人家詬病的時代,如果要在歷史去找,審判長可以找到宋朝的公使錢,我們是可以找到明朝的東廠,這難道是我們每一位國人同胞所願意看到的嗎?何況還有很多的錄影光碟,律師講說才六片,就有那麼多的問題,如何叫我們還相信其他的光碟、錄音帶跟筆錄都沒有問題,特別是辜成允、辜仲諒、李界木、郭銓慶、蔡銘哲、蔡銘杰、陳鎮慧跟陳敏薰等共同被告或證人的光碟及錄音帶。昨天,我講為什麼我們特偵組部分檢察官,充滿政治色彩跟立場,把一個好好的特偵組,變成綠偵組、扁偵組?我昨天特別提到,朱朝亮檢察官的部分,他還敢講,甚至把責任推給我,說是我講的。明明他在我跟太太面前,主動提到他握有李前總統及台聯黨拿到共產黨兩、三億元的經費,我只知道李前總統有所謂海外匯款的事情,因為有一些調查局的情資報告可以佐證,其他事情我怎麼知道?沒有朱朝亮檢察官告訴我,我怎麼會知道?我只是覺得很奇怪,這麼天大地大的事情,在我的面前把它講出來,我只是聽到這個事情,才聯想到我的經驗,我也提供給朱檢察官做參考。我說有一次,中國大陸方面,透過台聯黨的高層,要來找我,透過幕僚說要安排見面,共產黨的人,要見臺灣的總統,我拒絕了。結果幕僚跟我講,台聯的高層的人安排的人,說只要我同意見面,中國大陸方面知道民進黨需要一些錢,他們說只要跟總統見面一次,可以給民進黨伍仟萬新臺幣,我告訴朱朝亮檢察官我的經驗,後來我悍然拒絕了,所以我才講,李前總統也好,台聯黨也好,如果如檢察官所說拿到兩、三億元新臺幣,是否跟我那樣的經驗,有沒有什麼關係,怎麼今天報紙出來,是我跟他講。審判長(蔡守訓)諭知:已經離題,請就證據能力部分,就辯護人所說,有意見補充,請繼續。被告(阿扁總統)答:我會有分寸,該不該講,我清楚。被告(阿扁總統)答:所以我要請朱檢察官,是不是敢向他最尊敬的苗栗觀自在蘭若的師父,剛逝世沒有多久,跟他發誓,他真的沒有跟我講過,他握有李前總統及台聯黨拿共產黨兩、三億新臺幣的談話,他敢嗎?謝清志的高鐵減震案,就是朱檢察官在臺南地檢署的時候把他羈押、起訴,一大堆的被告,結果一審判無罪,全部無罪,朱檢察官有一句名言「起訴不在判刑,而是在教訓」,刑事訴訟法、憲法、人權,老師有這樣的教嗎?作為檢察官,起訴人家只是在教訓人家,你說,我們該怎麼辦?畢竟,朱檢察官還是檢察官。我講,特偵組的部分檢察官是政治檢察官,我們在從同樣的詢問筆錄,也可以來找到証明,元大馬維辰在去年11月27日詢問筆錄,提到有關送給吳淑珍兩億的資金來源,他特別講到這兩億,就是當時準備購買中央投資公司,要給張哲琛其中二十億元的一部分,當時洽談買中投,實際價格是160 億,但是張哲琛要求契約只要簽140 億元,其中差價20億元,是張哲琛要的。其中又談到,元大併購復華金,有沒有跟總統報告的時候,馬維辰講,沒有,只有接觸過林全部長跟馬永成,也沒有跟夫人報告,當初會花兩億送給吳淑珍,是純粹買一個心安,因為我們家的背景,外界認為我們是深藍的大金主,結果這一次2008總統大選的兩大陣營政治獻金申報,綠營的有收到元大所給的政治獻金,藍營的竟然一塊錢也沒有拿到,深藍的大金主只給綠營而不給藍營,其誰能信?結果今天特偵組一直緊咬元大併購復華金,給吳淑珍兩億元而不放,我完全都不知道的事情,也從來沒有人跟我報告元大要併購復華金的事情,特偵組只對我有興趣,但是三中的案子不是在特偵組嗎?為什麼到現在沒有一點進度,沒有任何一個交代,一個中投160 億就可以私下拿20億的差價,三中弊案,都沒有問題嗎?為什麼都查不出來?為什麼特偵組碰到藍營、碰到國民黨高官的事情就自動轉彎?三中弊案,包括中廣,大家都知道中廣的舊址就是在仁愛路的帝寶,大家都說蓋帝寶的買方怎麼買中廣土地買的那樣便宜,我擔任總統的期間,中廣的土地買方,有人就告訴我,外界誤會了,他們買的一點都不便宜,他們付了超過90億,但是契約只能夠簽60幾億,他們並沒有少付,一個中廣用地,其中差價30億,又到那裡去了?國民黨就是這樣有錢的,我們都知道,國發院,元利建設,買了40幾億元,一個機關用地,沒辦法蓋住宅,怎麼會有利潤,當然附帶條件市政府必須要配合把他改為住宅用地,市價150 億元以上的國發院土地,只花了不到三分之一的錢就把他買斷,中間的差價,又是誰拿去?市政府配合了,後來中央的營建署,也配合了,是誰的主意?我們都知道,在新瑞都案,劉泰英的筆錄就看的出來,國民黨的黨營事業,配合政府給企業主來紓困,傭金就是百分之十,拉法葉艦,傭金回扣百分之十八,超過150 億元新臺幣,不只拉法葉艦有鉅額傭金回扣,幻象兩千的軍購案也有類似情形。在我的時代,對於這一些軍購弊案我們也希望能夠追追追,很可惜,最高檢察署,以及現在的特偵組,是沒有興趣的,如果說能夠拿出在辦我的那一種意志跟決心,辦不出來就要走人,拉法葉艦弊案的涉嫌高官,怎麼會查不出來呢?馬市長的時代,臺北銀行是公家銀行最賺錢的一個,結果大銀行被小銀行富邦所購併,當時的廖正井董事長現在的立委,他當時大力的反對,說那有這種合併法,賺錢的大銀行被小銀行購併,中間傳出來,暗盤30億,是在海外付的,誰敢去查?特偵組敢去碰嗎?特偵組可以花半年以上的時間,只為了查扁家,這麼多的大弊案,動輒20億元、30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特偵組如果真的為了國家的廉能政治,要弊絕風清,如果說這一些案子,都不敢去偵辦,把陳水扁鬥倒、辦死,這樣臺灣就會弊絕風清嗎?臺灣的廉能政治就會到來嗎?最後,談到今天有關證據能力的洗錢案,審判長應該也看的很清楚,那麼多的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除了有兩個地方講到我的名字以外,有關錢的事情,匯錢的事情,有我任何的指示、任何的參與嗎?有我知情的地方嗎?這是什麼時代了?還在行所謂的夫妻連座法,其中有關匯給吳澧培資政的190 幾萬美金的事情,昨天我已經講的很清楚,就不再重複。有關2006年6 月我太太要我把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鑰匙,交給蔡鎮宇先生,只因為這樣一個動作,變成我也涉犯共同洗錢,因為國泰世華銀行的保險室就是蔡鎮宇先生他幫忙開的,所以我太太要把我把鑰匙交給他,有關大概將近半年,我太太跟我講好像是2006年的11月,把錢搬離保險室,我根本就不知道,我根本就不曉得2006年的11月,我太太叫人去搬錢,遑論後來有錢匯出去的事情,這些我不知道的事情,就是不知道,怎麼能夠說因為我太太叫我把鑰匙交給蔡鎮宇,就等於後來所有的一切全部我都知情,就是共犯。國務機要費,我知道審判長對我一直不諒解,特別對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來解釋到底總統的憲法刑事豁免權,到底範圍到哪裡,有沒有包括偵查?難道不把現任總統列為準被告,把他正式起訴,縱使偵查也沒有違背憲法52條,作為總統有沒有國家機密特權?審判長並不認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在前案,審判長是有不同意見,因為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總統機密特權這樣的字樣,但是前案的辯護律師依照憲政法理以及各國立法例跟實務,總統是有國家機密特權的。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627 號出爐,很清楚的告訴我們,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不可以放棄的,而且不受任何的偵查,另外,也正式肯認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所以我在任的時候,依照627號解釋意旨,根據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縱使在審判中,也可以補核定,對於國家機密正式核定為絕對機密,這是總統的統治行為,也是憲法的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是627 號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我這樣做了,同時據聲請返還一些國家機密攸關的相關證物。結果審判長對我非常的有意見,好像我故意要來干擾訴訟,要來延滯訴訟,還變成我被聲押、被繼續羈押的理由之一。我真的非常的冤枉,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我知道審判長希望能夠在前案速戰速決,但是我作為總統,我根據憲法、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以及為了國家的安全及最高利益,我不會是最後一位總統,在我之後還會有很多總統,這是國家憲政體制的問題,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我這樣做,好像是我為了個人的利益,是為了掩飾個人的罪行,審判長,你真的誤會了。其次,我也知道審判長一直對我有很深的成見,就好像特偵組檢察官一直認為,為什麼一些機密外交的工作不一次講清楚,說什麼先講兩件,後來講六件,後來變成十五件、四十七件、五十六件,現在連審判長都誤會說,我會不會在放出來之後,再利用卸任總統的影響力,過去的政商關係,以及所獲得的資訊,再提出更多更多的機密事情,來影響案子的審理,來延滯訴訟。請審判長放心,中間有很多的誤會。昨天我特別講,我引用奉天專案,總統的私房錢是怎麼樣用在機密外交的工作上,台綜院一年的經費幾億元,只因為用到政府的錢、總統的私房錢,就要用很多代號,很多假的案件內容來包裝來掩飾,實際上是用在台綜院,台綜院只是一個智庫不是什麼機密外交的範疇,都要如此的來偽裝、來掩蓋,不能曝光,何況真正的機密外交工作,當然更需要保密,這個就是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所以我跟陳瑞仁檢察官講,機密外交工作能夠不講還是不要講,我只是先舉兩個例子跟他講,不要以為國務機要費不會用在機密外交的工作。後來沒有辦法,從兩件講到六件,想說應該可以檢察官幫忙保密,最後都是枉然,所以中間講到南線專案,當然我們是要掩蓋另外一件更重要的J案,結果我們講到J案,非常痛心的,後來特偵組還是給他曝光給媒體,甚至在起訴書也故意將相關當事人名字曝光,你說,國家機密怎麼樣去盡到保密的義務,中華民國難道是我陳水扁一個人的嗎?臺灣難道是我一個家庭的嗎?臺灣的外交工作,中華民國的外交工作難道可以不用再推動了嗎?身為主權國家就要有外交,除非我們不再是一個國家不必外交,外交是不可能休兵,外交休兵的結果就是休掉主權,就是放棄主權,就是放棄我國不再是一個主權國家,所謂中國大陸對臺灣有所謂「三光外交政策」,今天要挖走臺灣所有邦交國談何容易,還有23個邦交國要一光、二光、三光,談何容易,還早的很,當臺灣不再是一個主權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他的地方、是他的特區,共產黨還要一光、二光、三光臺灣的外交嗎?當臺灣變成是他的,臺灣所有23個邦交國一夕之間也就變成是他的,所謂第四光來了,那就是死光光,難道這就是我們所要的嗎?所以身為總統,為了國家的安全跟外交利益,我們做了很多的努力,結果被污衊、被扭曲、被懷疑,我們感到非常的痛心跟難過。我們之所以後來從六件增加到十五件,是有原因的,因為特偵組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偵辦,本來對於另外一半的領據列報部分,是沒有細究,既然特偵組不放手,我們只能夠進一步來証明,我們光是十五件機密外交加上重大因公支出就高達1 億元2700萬,遠超過特偵組聲押我的時候,說我貪污國務機要費9000多萬。起訴說是一億415 萬,後來有所謂47件、56件,那是我們把領據列報跟單據核銷兩大部分,所謂機密費、非機密費部分收入來跟總支出來做一個比較,所以件數會變多,只是要來証明47件、56件遠超過我們所領得的國務機要費,我們並沒有不法所得。所以特偵組愈辦愈大條,一直不結束,我們只有被迫拿出更多的證據,來証明我們並沒有不法所得,人家說「生吃都不夠了,哪有可能曬乾」,這是我們的兩難,一方面為了個人作為被告的防禦權,這是私領域,但是又要兼顧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的公法益,到底有些事情講不講,要講到什麼程度。就像政治獻金,很多人在怪我太太為什麼把一些政治獻金的提供者,把他的名字講出來,難道是我太太願意把他講出來嗎?到這個時候,檢察官還一直在懷疑,這些錢絕對是貪污來的,不是懷疑外交的利益,不然就是軍火的好處,不然就是重大工程有拿什麼回扣,逼到不有所交代,逼到所謂的不明財產罪都還沒有正式立法,特偵組檢察官就是在辦扁家的所謂不明財產罪。難怪,國民黨不敢趕快通過不明財產罪,難怪立法委員也不敢支持不明財產罪趕快立法,沒有立法就是這樣辦了,你還立法。大家應該很清楚是這麼一回事,今天,最想要通過不明財產罪的應該是我陳水扁,我的部分,最多也不過如此,別人都還沒有開始呢。我希望,國民黨所控制的立法院,不要再有任何藉口了,就趕快通過不明財產罪的相關立法。我真的非常的感謝審判長,我知道你也不希望我講這麼多話,你心理上,不以為然,但是你還是擁有對我的生殺大權,我被你再度的羈押起來,但是,審判長你難道不會覺得,你被特偵組檢察官騙了嗎?我也知道審判長光是開庭這一種認真的態度、敬業的態度,可以不休息,可以連續好幾天從一早到三更半夜,這一種奉公守法、戮力從公的專業跟敬業,絕對是令人打心理佩服的,我都覺得很累了,我算是很有耐力都覺得累,我不相信大家不會覺得辛苦。但是審判長跟兩位法官還願意讓我講一個半小時,審判長、兩位法官,當時你們決定要再度羈押我的時候,特偵組所提供給你們的這一些資訊,難道不會覺得奇怪嗎?特偵組的檢察官,他可以把我的案子像切香腸一樣,他不要一次起訴,他可以慢慢辦,一方面可以繼續達到押我的目的,一方面又可以達到他們任期即將屆滿又有充分理由,案子還在辦,怎麼可以換人,可以永遠做他們在特偵組的檢察官。特偵組檢察官如同我們的辯護律師所說的,明明2005年326 反反分裂國家法的示威大遊行,我拿出2000萬元,我另外給葉菊蘭女士500 萬來挹注相關的基金會,還有給張俊雄前院長200 萬的犒賞金,這些在筆錄裡面,在陳報狀裡面,都是有根有據的,怎麼找一個不知道的人或是一個說我記錯的人,講錯了或是怎樣得的一句話,就斷章取義,說這2700萬因公支出不存在,說我1 億2700萬元因公支出不存在,說我貪污1 億415 萬,而且還以這樣作為聲押我的理由,對我的無保釋放作為抗告理由,來欺騙高等法院。另外還講,我出門有兩次的法會,不管是苗栗那一次或是黃姓少年那一次,都有國安局人員陪同跟監在側,只因為這是要低調的行程,特勤人員沒有跟上面做正式的報告,但是我並沒有跑掉啊?!我還是有國安局人員陪在旁邊,明明在張瑋津的調查報告還附了有一張照片,我跟兩位檢察官見面旁邊就有一位我的隨扈站在那個地方,調查報告還寫,隨扈站在旁邊,只為了要押我,要提抗告,硬稱我參加法會旁邊沒有安全人員,高院也相信了,就這樣發回來。審判長,你還是相信高院的發回理由,把我再押了起來,將近兩個月了,今天58天了,明天就是59天。我知道,審判長不急,鈞庭也無所謂,但是作為一個卸任的總統,被押在那邊,手銬銬來銬去,大家看我穿西裝,不能打領帶,我們來到法庭,沒辦法穿自己的皮鞋,我們必須要穿出庭專用的布鞋,這樣的一副狼狽像,請審判長將心比心,難道,我們都沒有感覺嗎?我曾經多次跟一些朋友提到,今天作為司法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或是法官,我們應該是不是想看看,當你們要羈押一個人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再慎重一點,653 、654 連續兩號的大法官解釋,對羈押被告的人權,有了比較前進的解釋,這是令人欣慰的,但是押不押人,不是大法官,而是檢察官跟法官。我說,如果未來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所,如果增加一些實習的課程,不做別的,只要增加一門課,就是讓這些所有要當檢察官、法官的準司法人員到監所,去實習做收容人一個禮拜,而且是要住在禁見房,讓大家試個滋味,我相信,比大法官解釋有用多了。雖然住一個禮拜,畢竟馬上可以出來,總是讓準司法人員試一個鹹淡口味,我相信,被告人權縱使比不上一般的人權,也是國家民主法治跟現代化重要的指標之一。我知道我講這一些也沒有用,但是我希望在我之後的人,能夠享有更多、更好的司法人權,懇請審判長跟兩位法官能夠給予批評指教,如果不願意聽,就把他當作耳邊風,我也不會怪你們,謝謝。第五部分:2009/03/04上午被告(阿扁總統)答:對於剛才的光碟勘驗,被告有以下幾點的重大意見:首先要特別一提的是,我真的沒辦法想像,辜仲諒竟然每個禮拜至少有一次跑到我家裡去,在我公務繁忙之虞,他竟然每個禮拜至少一次到我家陪我太太。從剛才的勘驗過程中,我們已經瞭解到包括檢察官也認為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竟然遠過跟蔡美利的弟弟的關係。我太太跟蔡美利是40年的姊妹淘,從高中時代就開始,他的幾位弟弟都是我太太從小看著長大的,結果辜仲諒在短短的時間就可以建立超過已有40年交情的蔡家,我真的非常的佩服他的功力,更懷疑他的動機,我也曾經聽我太太說辜仲諒跟她說李登輝前總統夫人曾文惠女士就是辜仲諒口中常常在講的是他的乾媽。辜仲諒可以做李前總統夫人的乾兒子,也可以每個禮拜至少一次到我家陪我太太聊天,剛才我們都已經聽到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遠遠超過與蔡家兄弟的關係,我也不得不講,其實辜仲諒跟我太太的關係也遠遠超過我跟我太太的關係。今天我們從光碟已經聽到蔡銘杰講,在第一階段有關龍潭購地案的仲介,辜仲諒是有一定的扮演,而且可以從中還可以跟蔡銘杰分到其中伍仟萬的一半,二千五百萬元,所以在我去年11月第一次被收押之前,我就聽到辜仲諒其實在整個龍潭土地仲介扮演,他的份量是非常重要的,從其中的伍仟萬他可以分到二千伍佰萬,再加上我所聽到的第二階段龍潭購地案他可以分到其中五億裡面的一億,只是後來被他父親知道,所以退了回去,辜仲諒是整個龍潭土地購案非常重要的靈魂人物,不但脫不了干係,也牽涉其中,所以他的身分絕對不是只有所謂的證人而已,他也是重要的關係人,甚至是涉嫌人,對這樣一個偵訊證人的過程,我們實在沒辦法想像,檢察官是怎麼樣的問案,可以事先跟他聊案情嗎?可以跟他講別人怎麼講的嗎?可以跟他進一步來印證到底有沒有符合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套供串證不然是什麼?很清楚的,光碟顯示時間去年97年11月24日晚上9 時43分到10時40分,但是並沒有任何的筆錄,正式筆錄是晚上10點40分以後,只有25分鐘,但是我們所看到的正式證人訊問筆錄,時間點是記載晚上9 時13分到10時30分,不但與事實完全不符,而且有在掩飾之前一個小時左右的套供串證的事實,同時我們也認為檢察官明知正式筆錄時間不對,為什麼還要作假,是不是故意在筆錄公文書登載不實,而構成刑事犯罪。剛才幾位辯護人已經特別提到,我們認為中間檢察官表示,不能幫倒忙,不難就破掉了,辜仲諒也很清楚的表示,我懂你的意思,至少要幫忙,不要幫倒忙,另外面沒有人知道的事情,只有檢察官本身才知道的,竟然也可以洩漏給辜仲諒,這是否已經構成洩密罪嫌。另,我們也看到辜仲諒最後確定這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所開出來的,並確定蔡銘杰跟吳淑珍只講二億,而不是四億,但是非常遺憾的是,接下來22時40分,正式進行證人的訊問證人的筆錄第一句問話,檢察官竟然問說據辜成允說,你(辜仲諒)跟他說夫人有開價四億元,完全是檢察官捏造不實。根據辜成允97年10月20 日 、11月5 日、14日三次的詢問筆錄,都沒有提到吳淑珍曾經開價四億之事,剛才勘驗過程辜仲諒也再三確定,這四億是蔡銘杰講的,不是吳淑珍開出來的,檢察官怎麼能夠根據辜成允從未說過的話,變成辜仲諒跟辜成允講是吳淑珍開價四億,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中間我們又看到涉及到五億中,其中有一億說是匯錯,這是起訴書中寫的,可見剛才的勘驗過程,檢察官一再的誘導,要辜仲諒說出那一億是林百里所匯的,姑且不論在去年11月24日,兩天之後的26日,林百里已經接受特偵組的偵訊,很清楚的證實那所謂多出來的一億,根本不是他匯的,也與他無關,他們集團在系爭的NORDEA銀行根本就沒有開立帳戶,也從來沒有把350 萬美金匯到郭淑珍的系爭帳戶,所以後來檢察官起訴就直接認定那一億跟林百里無關,而是辜成允達裕公司多匯的一億元,但是很清楚的,檢察官起訴說這一億是2004年1 月29日所匯錯的,辜成允在1 月28日就匯了30萬美元,另外1 月30日匯了350 萬美元,1 月29日的350 萬美元怎麼變成是匯錯的,是多匯的。連續三天的匯款,為什麼唯獨第二天的會匯錯,會多匯,一個那麼大的財團,350 萬美金不是小數目,有可能匯錯嗎?如果真的匯錯,會經過3個月左右,還沒有發現,還要人家告訴他,這符合常理嗎?何況所謂350 萬美元,也不等於一億新臺幣,遠遠超過一億新台幣,350 萬美元再退還給辜成允,結果五億扣掉350 萬美元,超過一億,剩下的也已經不足四億,又做何解釋?另外,還有一億起訴書說在2004年2 月間,吳淑珍突然以選舉急需大量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新台幣一億元先匯回臺灣。而剛才的勘驗過程,包括檢察官也懷疑這一億,是否有匯回來都有問題,陳鎮慧也說當時選舉的經費,現金還很多,根本沒有窮到要把美金匯回換成現金。我太太一再跟我表示,有關龍潭購地案,他只拿到其中兩億的政治獻金,這從國外在選舉期間,再匯回一億,完全是沒有的事情,她也沒有收到蔡銘哲,後來在舉選期間因為需款孔急,所交付的一億新台幣,我們再根據起訴書附圖八、九、十、十一來細看,其實這一億完全是蔡銘哲跟郭銓慶的互相調錢,根本就不是起訴書所講的,我太太曾經拿過那一億新台幣,因為辜成允匯出的1548美金,輾轉經過蔡銘哲及其家人所借用後擁有的帳戶共13個,其中6 個帳戶已經結清,剩下7 個帳戶還有564 萬8 千479 美元,折合台幣也有二億,另外蔡銘哲在93年2 月到5 月,固然陸續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300 萬6600美元匯回臺灣,但是自93年6 月蔡銘哲緊接著又利用郭銓慶的人頭戶把超過270 幾萬的美金,又匯到蔡銘哲的海外帳戶,可見,蔡銘哲跟郭銓慶的資金往來,不無調錢,和吳淑珍並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我們也看到辜仲諒在光碟的偵訊過程,他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我跟龍潭案有任何的牽涉,他也知道企業界找我也沒有用,他特別提到我的門已經關閉了,找我求總統,都沒有用,所以我真的沒辦法瞭解,龍潭購地案跟我一點都沒有關係,完全不曉得有錢的事情,包括李界木有牽扯到錢的問題,我完全都不知情,之前沒有人告訴我,李界木、辜成允、辜仲諒,沒有人告訴我,我也是看到去年12月的起訴書,我才知道李界木牽扯到錢的一些事實。今天檢察官起訴我,之前聲押我,審判長又繼續羈押我,還要延押我,昨天晚上八點我收到審判長的裁定書,我到現在都還沒有接到高等法院98年2 月27日,98年度抗字第149 號的撤銷發回鈞院的裁定,我收到的是均庭針對高院的撤銷發回更裁的聲請駁回的裁定,我不曉得被告的人權保障在哪裡?我真的沒辦法理解,作為卸任的總統。作為卸任總統,不應該是原罪,審判長講被告在押期間尚且干擾訴訟效力之進行,如果逕以釋放,非無逃匿可能,審判長指摘我在押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以及不食引發的身體不適的方式,都認為是被告存循法律外途徑之意思,我必須要沈痛的指出被告人權也應該同時擁有言論自由,我在羈押期間出書,或者外國媒體刊載本人不知情的訪問文章,怎麼變成是我在干擾司法訴訟的進行效力,這是羈押的原因嗎?刑事訴訟法有哪壹條說在押被告不能出書,而且還進一步從干擾訴訟,還擴張到如果釋放出來非無逃匿之可能。對於在獄中看到辜仲諒的光碟譯文,再加上審判長裁定駁回撤押跟停押之聲請,一再表示,被告身為卸任總統,還有相當的影響力,所以難保不會利用過去的政商關係,及所獲得資訊,來串證滅證,甚至逃亡,包括昨天晚上所看到鈞庭的裁定,又再一次的表達類似的指控,說我縱使已經卸任,實際上仍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此由被告卸任迄今,言行仍廣受社會矚目,偶出一語即受社會與論廣為批露報導,影響力之深廣,可見一斑,這就是卸任總統的原罪,也是聲押、續押、延押的裁定理由,如何叫被告能夠甘服。那一天審判長一聽到我說我認了,審判長問我是否認罪,我今天要講,我認了,我認我身為卸任總統的原罪,我也認了我從政30年我主張臺灣獨立,臺灣中國一邊一國。剛才在勘驗的過程,辜仲諒說跟我認識是他阿嬤的關係,我必須要講,我根本就不認識他阿嬤,我只跟她阿嬤見一次面,那是在他阿嬤死後我去跟她拈香,勘驗過程我們也看到,越檢察官提到的所謂一億,伍仟萬、五千萬,加起來貳億的事情,從辜成允另外的筆錄也提到,從2004年辜仲諒跟他講,我根本不可能連任總統成功,所以在2004年他是不看好我的當選,但是在整個選戰的末期,特別到最後壹個月,半個月,甚至最後一個禮拜,這是我太太在多年之後告訴我的,辜仲諒捐了貳億的政治獻金都是在選前,這就是臺灣的政治文化、選舉文化,沒有到最後,人家看你有(台語),政治獻金是拿不出來的,所以所謂的2 億9 千萬,其中的二億,就是2004年我作為候選人的政治獻金。至於另外的五千萬,這也是在剛才的光碟勘驗過程我們所聽到的那五千萬,那是2004年的下半年有立委選舉,為了立委選舉我們也必須要來挹注黨所提名的候選人,相關的競選經費,不管我有沒有做主席,我是黨所提名而當選的最高職務的總統,在任八年除了總統大選之外,有6 次的重大選舉,縱我不在是主席,或是還會在擔任主席,我仍然必須要為黨及黨所提名的候選人來募款,來幫大家的忙,像2001年二合一選舉,縣市長及立委的選舉,2005年縣市長選舉等三合一選舉,2006年的北高選舉,我都不是黨主席,我仍然要盡我最大的能耐來挹注來募款,這是我的責任。結果起訴書又提到辜仲諒的2 億9 千萬變成是我貪污的錢,連2005年有一筆1 千5 百萬,是我太太幫羅文嘉選臺北縣長,向辜仲諒所募的錢,羅文嘉還親自打電話感謝,檢察官仍然起訴我,這1500萬也是我跟太太的共同貪污的錢,審判長在昨天的裁定書一再的引用,起訴書的哪一頁哪一頁說我貪污,涉嫌犯罪,而且嫌疑重大。當然審判長要押我,為押而押,我沒有話說,但是如此的輕率,讓我們不禁感慨被告的司法人權,縱使你鄙視他,你把他踩在腳底下,也應該要講個道理,檢察官的起訴書洋洋灑灑的一大冊,難道是聖經嗎?為什麼不能夠質疑,不能夠挑戰,審判長在昨天的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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