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3/10,3/11準備程序庭阿扁總統答辯詞

◎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對於今天上午及下午就李界木錄音光碟勘驗的內容及結果,有何意見?被告陳水扁答:在整個將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過程,這些都沒有正式列在偵訊筆錄裡邊,我們發現大概有九成左右都是特偵組的檢察官在講話,真正被告李界木發言的部分只有一成左右,我們更看到李界木在發言的過程中被打斷的次數,大概有三十二次之多,這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96條,應該要讓被告有連續陳述的機會顯然有所牴觸,另外我們也看到整個偵訊過程充滿了脅迫、利誘,如果說這種事情我們最優秀的特偵組部分的檢察官都這樣在做筆錄,這樣在做偵訊,這是臺灣司法形象最大的斲傷,如果說我們把一些脅迫、利誘的檢察官談話把它公諸於世的話,把他在國際記者會公開的話,這是臺灣司法改革的倒退魯(台語),也是臺灣司法改革的完全破產,很清楚的我們可以看得到,聽得到,整個過程當中檢察官在時間的壓力之下,在結案的壓力之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押人取供,就是要讓李界木能夠咬我。整個偵訊過程一直談到好像是行政院長沒辦法作決定,所以才到總統府來找我,其實這是在2003年的12月底,我也不曉得李界木到我的家裡,也不是事先我所約見,是我下班回到家裡,我太太告訴我說在客廳有李界木局長在那邊,剛好我對於2003年的中科闢建及開發我們只花了十個月又五天,就從中科的掛牌到友達電子進駐動工,我非常關切接下來的半年時間中科的進度,所以我到客廳去見李界木,我也不曉得他的來意,所以我花了很長的時間在垂詢有關中科的進度跟成果,是到最後李界木主動跟我談到龍潭的案子,那也是我們要拼好臺灣的經濟,特別在SARS過後我們希望能夠大力的招商,尤其行政院提出兩兆雙星包括發展面板產業,我們除了關切中科的友達電子,南科的奇美電子以外,我們知道在竹科也有友達集團希望能夠取得龍潭用地,所以當李界木跟我做了有關龍潭用地相關議題的報告之後,我只跟他講了一句話,讓我跟行政院來瞭解看看,所以就立即透過幕僚電請行政院游錫堃院長能夠攜同相關的行政部門到總統府做報告,那不是會議,所以也沒有紀錄,我只希望能夠親自瞭解整個問題關鍵到底在那裡,絕對沒有任何不法的意圖,如果說身為總統我想要意圖不法之所有,第一我根本就不必邀請游院長跟其他的相關行政首長到府內在那麼多人的面前,來做任何政策的決定,我只要把游院長一個人找來,我私底下交代游院長就可以了,一樣的如果有不法之意圖,我也不會說先試看看第一方案,而且也講在兩三個月之內,如果價格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我一定會講在2004年2 月1 日之前必須要把這個工作全部完成以配合業主林百里他們的需求,我把時間點還拖到二三個月之內,已經超過二月一日,而且也不是說這件事情一定要把它辦成,沒有對政府有利的條件,沒有合理的價格,談不成,整個案子就要取消,再再都可以証明個人純粹是為了關心整個面板產業在北部竹科龍潭用地的進度,因為這是三千億重大投資案,作為總統雖然不是法定職權,為了臺灣的經濟發展,產業提升,我有義務及責任來加以關切。就在那次的報告裡邊,誠如李界木在去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正式筆錄所特別提到的一段話,他說:會議先由我做一個簡單報告,我報告完後就討論,在會議當中有不同的意見,我記得行政院林信義有表達不同意見,但是經過討論之後,大家形成共識,認為第一個方案可以試一試,我的印象非常清楚,當李界木提出報告大家討論之後,我最後試著問大家,如果我們先試一試第一個方案,而且給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談看 看,談不成,就拉倒,就不做了,結果大家都沒有異議,縱使林信義副院長兼經建會主委,他也沒有不同的反對意見,所以李界木講這是經過大家討論以後所形成的共識,完全是事實。所以接下來所謂在2004年1 月9 日李界木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或者在價格方面有怎麼樣的一個決定,這些都是行政部門他們的內部作業,就像檢察官在剛才的光碟勘驗當中我們也聽到行政院院長不可能管到這麼瑣碎的事情,我做為總統更不可能去管到這些細節的問題,作為總統我聽取大家的報告討論,然後請教大家有沒有不同的意見,而做了一些建議,仍然必須透過行政院他們的權責,他們的行政作業,依法來辦理,我沒有做任何違法的指示,也沒有叫李界木去跟人家簽所謂的協議書,這些行政部門的內部作為,如果有任何的疏失或者違法跟我做總統的有什麼關係,李界木要跟人家簽約,在行政院還沒有做最後的核定之前,就急著跟人家簽什麼協議書,我完全不知情,包括他有拿到人家的好處,姑且不論那也是2004年3月到5月的事情,我在2004年的1月之初,在總統府聽取報告,當然更不可能知道何來跟李界木有所謂的貪污職務上受賄的意思聯絡及行為的分擔,檢察官在剛才的勘驗光碟裡邊也特別提到,如果只著重李界木一月九日的行為,就走投無路,這跟本人更沒有任何的干係。今天我要特別的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8條,檢察官辦案絕對不可以脅迫、利誘、不正取供,但是在整個將近一個半小時的偵訊過程,不列入正式筆錄,我們所看到及聽到的卻是要辦李界木違背職務的收賄罪,不是沒有空間,不是不行,一再的表示要再給李界木一次機會,看他要不要自白,而且還特別表示檢察官要勉強解釋為不違背職務也可以,檢察官再三的表示,因為有結案的壓力,有時間的壓力,所以給李界木這個優惠,要李界木好好的考慮,還是要被關,還是要更重的罪,檢察官也表示要重新定調為違背職務受賄來辦。我們更聽到檢察官竟然說出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大家共識,大家一起辦,講五個人共識,五個人都辦,而且檢察官更進一步講不只要辦重罪,更要查財產,一再恫嚇,慢慢的算,你走無路(台語),還揚言要查逃漏稅,沒收財產,要讓人家真的傾家蕩產,房子要先扣起來,那是贓物,我們下一個動作真的是這樣,我們對陳水扁也是這樣,而且多次提到如果李界木要ㄍ一ㄥ,就要換更重得罪來辦,如果李界木願意跟檢察官配合,檢察官要給他請求減刑,否則李界木就走無路(台語),一再表示李界木沒有地方跑,要他考慮看看,這些不是脅迫就是利誘,這是檢察官辦案的典範嗎?這是發現真實跟保障人權應該有的偵訊作為嗎?針對一位具有美國博士學位的高級知識份子李界木都這樣的脅迫、利誘、不正取供,目的只為了要牽扯本人,有關龍潭案,我不知頭不知尾(台語),竟然要給我羅織成獄,白布染成黑(台語),整個故事就是這樣編造出來,不但聲押我,更起訴我,說我跟李界木有所謂的貪污犯罪的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且鈞庭也是據以羈押、續押、延押我的理由,這樣的重大不白之冤,我要向誰傾訴,真的無語問青天,希望審判長及兩位法官能夠明鑒,也希望媒體朋友及社會各界能夠瞭解我所受到的冤情,最後要特別補充的一點,游錫堃前院長那是整個龍潭案行政部門的權責單位最後的決策者,他特別在去年的十一月十九日結證他說:他記得陳前總統沒有交代,因為這是國家重大政策,而行政院本來就應該推動,他講在他的決策過程當中,沒有跟他說一定要怎麼辦,他也沒有交代國科會主委,也沒有交代李界木,也沒有交代經建會,沒有人跟他交代,他也沒有跟其他人交代,一切所有的程序就是依法處理,我實在沒辦法瞭解為什麼我變成跟李界木成為所謂的貪污受賄的共同正犯,並請鈞庭能夠鑒查。◎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1日上午09時30分)辯護人石宜琳起稱:請求庭上能夠准許,每次開庭完被告回看守所都很晚沒有晚餐,希望能夠准許由被告的家屬自備飲食給被告食用,而且中午被告吃兩塊麵包會造成被告身體不舒服,希望能准許被告的家屬能自備飲食給被告食用,希望庭上能准許。審判長(蔡守訓法官)諭知:有關辯護人所提出之部分,本院均依規定辦理,相信被告也不希望自己與一般的被告有不同的待遇。被告(阿扁總統)起稱:針對這件事情不是我要跟一般被告不一樣,最主要是因為這個案子常常連續開庭,不是說很久才一次,或者一次只有上午、下午或一天,如果是一般被告忍耐一天吃一餐的麵包,縱使一天兩餐都吃兩塊麵包也可以度過,問題是像昨天一天兩餐各吃兩塊麵包,今天連續開庭我又要連吃兩塊麵包,這個案子開庭頻率較高常常晚上都是吃麵包,所以現在的規定就是吃麵包,連續幾天都吃麵包,這樣是否符合人道,我不是要跟別的被告不同,而是因為這個案子比較特別。被告(阿扁總統)答:剛才審判長提到有參份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其中98年2 月28日那份我有收到,但是我的辯護律師沒有收到,過去很多的書狀都是律師收到我沒有收到,由律師那邊轉給我,當我收到書狀部分,我都以為我的律師全部都已經收到,顯然這部分有出入,另外98年2 月26日部分,我找遍我裡面的資料,所謂98年2 月26日的補充理由書到底有無送達給本人,我也都找不到,我以為是98年2 月25日的部份,但是剛才審判長講26日是獨立補充理由書。審判長當庭交付98年2月26日補充理由書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認。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這份有無收到?被告(阿扁總統)答:我沒有印象。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有無其他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除了程序外,針對98年2 月19日的部份,我再補充強調其中有關非供述證據第九及第十編號部分,律師告訴我有關台教會的十萬元,與裕華彩藝公司的伍拾肆萬一千八百元,並不是重複領取,是由陳鎮慧先由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先行支出,後來得悉可以用單據核銷的部份來申報,所以在去申領之後歸墊,並不是重複領取,此部分檢察官有重大的誤會,即使陳鎮慧有所謂的重複領取,這也不是作為總統的事先所知情或者有任何的指示或者有任何的參與,何來共犯所謂侵占公物罪,縱有違失也是會計人員個人行政責任有無之問題,與刑事責任無涉。有關編號第七、第八的部份,我也要特別的指出這也是審判長要羈押要續押要延押本人的原因之一,所謂的審計部86年3 月28日台審部一字第861603號函,我們根據前總統府審計長馮瑞麟在97年9 月12日得結證,他講我八十九年到任後,我問承辦的梁科長,如果按照審計部這個文的規定,以前總統跟陳總統移交時相關核銷單據也應該列入移交,但是事實上沒有移交,這些單據後來聽他們講審計部對這個文是原則上的要求,到我接任時都是照原來的辦法作,沒有照審計部的辦法作。另李前總統辦公室主任蘇志誠97年8 月20日的證言,他根本不曉得有審計部86年3 月28日的上開函規定,有關國務機要費的領據列報機密費應該要專帳專戶管理,這些規定沒有人 跟他講,另外他又結證我有請示李總統要不要記帳,他說不用,所以很清楚在2000年我上任之後,一直到92年3 月6 日總統府才開始有秘書長核定的總統府國務機要支用程序作業規定這樣的內規,結果本案我們看到特偵組檢察官要追究我92年3月6日以前必須要按照審計部的函規定說有關領據列報部分必須要依照會計法妥為保管相關憑證,而且要專帳專戶來管理,李前總統時代都做不到的事情,都沒有做的事情,反而要課予本人的時代必須要按照審計部規定來辦理,李前總統時代的辦公室主任蘇志誠他經管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他都不知道有審計部的函,我作為總統怎麼會知道,李前總統時代也沒有留下任何相關憑證,專帳專戶保管的原始憑證,在我的時代相關的幕僚人員更不可能會有所認識必須要怎麼辦才是正辦,所以92年3月6日以後的有關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身為總統又不是帳房,我怎麼會知道這些府內會計出納人員或者負責的同仁他們應該遵循的規定,所以檢察官據以要課本人的貪瀆詐領刑責,顯然是選擇性的辦案。至於97年2 月19日的補充理由書第二大部分,這些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等我都沒有看過,當然無從表示意見。另有關98年2 月28日的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顯然是把本案的前案即鈞院在兩年多前審理我太太吳淑珍等被告的案件的一個補充理由書,但是我們知道在前案之後特偵組在本案又另 行起訴,而且在很多的起訴犯罪事實都已經與前案有很大的出入與落差,檢察官並沒有重新整理,也沒有作任何更正與改變,還是照抄原來的起訴犯罪事實,跟依據相關證據列為清單,像這些前後矛盾的事實或證據,我們到底要以前案的為準,還是要以後案本案的為據,我們真的非常困擾。在補充理由書說我太太身為總統夫人明知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應該要怎麼樣怎麼樣,不要說我身為總統都不知道,有所謂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作為總統太太的,怎麼變成明知有這樣的規定,這些都是強人所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何況第三十六頁說我把這些他人發票或者禮券發票交給馬永成與林德訓,再交給陳鎮慧,來詐領國務機要費,這些所謂的起訴犯罪事實在本案已經推翻說這是吳淑珍直接交給陳鎮慧,不但跟馬永成、林德訓無關,也跟本人無涉,但是在補充理由書98年2 月28日才提出的書狀仍然沒有作任何更動,因為這所謂犯罪事實是跟實際不符合,身為總統我怎麼會知道SOGO禮券發票有幾張,我怎麼知道全部的張數還去分配馬永成你要負責拾貳張,林德訓你要負責十九張,顯然跟我作為總統日理萬機公務繁忙我還會去管到這麼細節的問題,知道發票的張數還要作分配,完全不符合邏輯跟經驗,何況吳淑珍一再的表示這些所謂他人發票領得的國務機要費最後都有轉交給我用以因公支出,我們查到相關的卷證,絕對不是如審判長在押我的裁定書裡面所說的說因公支出均遍查全部卷證都只是我的空泛之詞,事實上我們提到光是包括機密外交及重大支出的十五個案子,總支出就超過一億兩千七百多萬元,遠遠超過檢察官指控我涉犯侵占、詐領、貪瀆一億零四百一十五萬元,在機密外交部份,光是前案陳瑞仁起訴書所調查確有支出的F 案(C 案)及W 案,兩案就已經有超過四千一百五十萬元的因公支出,遠遠大於本案檢察官起訴指控我涉及以他人發票等詐領三千四百○三萬還要來的多,有何不法所得而涉犯貪瀆犯罪之可言,審判長講我只是空泛的講有所謂的因公支出,但是卷內沒有任何的證據來加以佐證,我只簡單的來引述一些相關的結證與證據,來證明這一億兩千七百多萬的因公支出確有其事,第一案、F 案(八期)三千伍佰萬已經經過郭臨伍、李天送結證屬實,並有李天送領據及匯兌資料可稽,第二案(W 案)657 萬8650元也經過黃志芳、郭臨伍、鄭明惠、張維嘉、楊豐明、曾秀惠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足憑。第三案L案加上F J 案375 萬6600元也已經經過黃志芳、陳心怡、周鈺玲、吳澧培結證屬實,並有匯款資料在卷可稽。第四案S案兩百萬元業據彭某某結證屬實。第五案UN案兩百五十萬元也已經經過蘇妍妃結證屬實。第六案J 案一千萬元已經經由詹某某結證屬實。第七案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伍拾壹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經由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第八案M 案陳鎮慧他在90年6 月支出明細就有記載這筆,但不是由他保管的錢來支出,97年9 月11日馬永成筆錄也有證實。第九案捐贈慰問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郭文彬已經結證屬實。第十案清真寺修建一百四十萬元,馬永成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第十一案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蔡同榮97年9 月12日結證屬實。第十二案捐助326 民主和平護臺灣大遊行兩千萬元,蘇貞昌97年9 月23日及李逸洋97年9 月23日均結證屬實。第十三案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業據張俊雄97年9 月20日陳報狀承認本人曾經以他擔任行政院長備極辛勞犒賞兩百萬屬實。第十四案捐款新故鄉基金會五百萬元經由葉菊蘭97年9 月11日結證,確實有收到總統捐款五百萬元,但他轉交給鄭南榕基金會屬實。第十五案捐款文復會兩千零玖拾玖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也經由收款人郝廣才97年9 月11日結證屬實,並有收據四紙附卷足憑。以上本人是要特別強調這些超過一億兩千柒佰萬的因公支出,在卷內都可以查到相關的結證屬實,以及一些匯款或者收據等憑證相關資料,絕對不是泛泛的一個說詞,以上敬請明鑒。◎準備程序筆錄(2009年3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對於本院依職權所列的證據方法證據能力部分有無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有關審判長所提示的這一些證據方法到底有沒有證據能力的部份,就請三位辯護人來代為說明。由於這些證據方法我們也希望辯護人能夠在影印之後再送給本人進一步詳閱再來提出意見,不過在今天我也希望能夠逐一來做部分的說明,首先是總統府會計處二月九日的函,很清楚這部分是說明八十六年到九十八年度副總統秘書長特別費法定預算及支出標準表在總統府副總統及秘書長都有特別費的法定預算,最高的時候副總統每個月有三十九萬元的特別費,而秘書長最高的時候每個月是十八萬元的特別費,副總統都有特別費,秘書長都有特別費,依照經驗跟倫理及工作的繁重不可能只有總統沒有特別費。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就爭點部分,除了你的律師幫你補充之外,你自己有無要補充?被告(阿扁總統)答:我再補充以下幾點:第一聲請向總統府調閱我在特偵組所庭呈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出之說明」為真,並證明總統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第二聲請向總統府會計處調閱兩千年政黨輪替以前有關歷任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之原始憑證,證明歷任總統很多私人開銷也是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第三聲請向總統府調閱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到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有關總統府是否有專人、專帳、專戶保管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之原始憑證,證明審計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公函規定總統府及總統辦公室並沒有照辦。第四聲請向監察院審計部調閱有關馬英九特別費案有關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長特別費有關單據核銷部分的所有原始憑證,證明該領據核銷部分之原始憑證其實也是使用他人發票,但是並沒有被以所謂詐領特別費涉嫌貪污而被起訴、判刑。第五聲請傳訊國家安全局蔡朝明前局長就本人在特偵組庭呈附卷之奉天專案基金孳息支出統計表,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是否為真,證明奉天專案是總統的真正私房錢,不必 編列國家正式預算,也不必經過立法院審議與審計部審計,總統可以支配的款項平均一年高達一億以上,其中涉及到總統行使憲法職權,推動很多機密外交工作及一些重大開銷,常常必須要用代號而且很多項目的支出並沒有立案也沒有收據,而且為了掩飾實際的支出,必須要用很多的假的內容來遮蓋。第六聲請傳訊證人前國安會諮詢委員林錦昌,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前內衛室主任張春波、前官邸工作人員施麗雲,證明總統每年都有犒賞辦公室的同仁及犒賞官邸 的一些工作人員,最少有一萬,最高高達三十萬,這一點陳鎮慧在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筆錄,她就坦承她曾經領過總統犒賞金四、五次,印象中有一次領到五、六萬以上,最後一次在去年過年之前領到十萬以上,她還不是領的最多的一個,總統任內八年光是犒賞辦公室同仁及官邸工作人員的犒賞金遠遠超過檢察官所指控的所謂不實犒賞清冊的六百六十三萬八千元以上。第七聲請調閱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全部卷證,包括台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偵字第三八四四號、台北地院九十六年矚重訴字第一號、高等法院九十六年矚上重訴字第八十四號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三號,證明馬英九的特別費性質及核銷程序可以比照並適用於本案,馬英九可以無罪,本案也不應該有事情才對。審判長(蔡守訓法官)問:陳先生你剛才舉手,有何意見?被告(阿扁總統)答:在特偵組起訴書第三十一頁與第三十九頁有分別提到洗錢案,包括辜仲諒的兩億九與陳敏薰的一千萬,但是這兩塊在起訴書都用括弧,此部分另行偵辦中,陳敏薰的部份也是另行偵辦中,既然還另行偵辦中,代表還沒有正式的起訴,這是第一點。第二到底是洗錢還是貪污,我們也看到起訴書第三十一頁辜仲諒的部份,固然列在洗錢案的犯罪事實之中,但是中間又有一句說這是我跟吳淑珍共同貪污的款項合計兩億九,是單 純的洗錢還是另涉貪污已經有所矛盾,如果有涉所謂的貪污也還沒有問過話,還在偵辦中,怎麼能夠列入起訴所謂的貪污犯罪事實。第三之前我們也看到特偵組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有關辜仲諒的兩億九、陳敏薰的一千萬,又提到有四種的可能犯罪,包括1、違背職務的收賄罪,2、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3、非主管業務的圖利罪,4、業務侵占罪,到底涉犯什麼罪都還不清楚,就寫在補充的理由書包山包海(台語),是用這樣的不確定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要如何的答辯,所以這樣的一個重大爭點我們認為審判長有必要來曉諭檢察官,到底有關兩億九及一千萬的部份,應該要把它講的更清楚、更具體,不要含含糊糊,我真的霧煞煞(台語)。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辜仲諒與陳敏薰部分,起訴書已有記載且業經檢察官當庭表明為起訴範圍,至於起訴書所列載之款項,是否為不法所得,仍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本院將在審理時會逐一審視,辯護人所列之爭點,非常詳盡,本院均予以尊重,請檢察官得依前開爭點提出相關之證據方法,辯護人及被告也可依此提出答辯之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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